裁判官:判刑要防止其他警務人員效法
裁判官錢禮於判刑時指,雖然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朱經緯接受社會服務令,但仍須考慮每案的不同案情。就本案而言被告是高級警務人員及指揮官,有多個案例指出警員知法犯法是加刑因素;警員本身要守護法紀,警員犯法是違反誠信故要判阻嚇刑罰。裁判官強調,被告的職責是防止罪案發生,但被告卻在執勤期間犯案,判刑要防止其他警務人員效法,亦要重建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她指朱經緯身為執勤的警務人員,有責任維持法律及秩序,但他卻在執勤期間以警棍襲擊途人,裁判官強調事主鄭仲恒只是一個手無寸鐵的途人,即使辯方力陳事主的傷勢不嚴重,沒有永久傷殘,但裁判官認為警棍雖然不及菜刀等武器,但警棍本身可以造成嚴重及永久的傷勢,被告從後打事主的頸,沒有嚴重受傷只是幸運。
對於辯方稱事主曾將頭轉向朱的同袍,行為「具侵略性」,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鄭根本沒有任何威脅,何況鄭已經行過了被告,但被告仍從後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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