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時更改控罪內容少見有大律師指,重審時的控罪範圍是「大咗」,但不算「大規模的大包圍」,因始終是針對同一間公司即雄濤廣播,並圍繞同一件事。大律師坦言重審時控罪的內容出現更改並不常見,但是既然原審時陪審團裁決有困難,擴闊控罪範圍以令被告更易入罪,亦無可厚非。
他認為針對控罪內容的改變,辯方也可有辯解,例如單位裝修後留在原地不能拿走享用,單位本身很殘舊,業主若要將它出租,按租客要求裝修單位亦算合理,認為要「打甩」修改過的控罪亦非沒有辦法。
曾任廉署調查員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給予「甜頭」這元素在貪污案中很常見,尤其是涉及高層的案件,「平時friend開,畀定着數你,你到時識做啦」。林認為控方提控,就是想將被告入罪,若原審時出問題,重審時控罪被更改,辯方亦可改變策略應對。
8人陪審團昨未能達致大比數即7比1或6比2裁決,其比數可能是4比4或5比3,即有陪審員相信控方的證據足夠,亦有人支持辯方的說法。有大律師推測部份陪審員可能認為單位竟豪花350萬元裝修,而豪裝後令曾蔭權直接受惠,證供顯示單位都按他的要求裝修設計,加上雄濤當時正申請數碼廣播牌照,故陪審團相信曾蔭權收受免費裝修工程與雄濤有關屬於貪污行為。
但同時,亦有部份陪審員認為單位本來太殘舊,以這個金額裝修「冇乜咁出奇」,而裝修本身是業主的責任,租客要求「整好先畀我住」是合理。陪審團或認為只是控方將裝修工程「無限引伸至同雄濤有關」,認為曾蔭權沒有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