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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監管局確定何君堯屬「非執業律師」 將跟進其操守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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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7 22:47: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公民記者Richard Scotford早前在網上公開一封由英國律師監管局(SRA),回應市民投訴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9月17日集會中不當言行的信件,其後SRA證實何在1997年9月1日註冊為律師,何之後承認沒有在英國執業。Richard Scotford今日再在facebook上載一封SRA相關回信,信中指SRA確認何從來沒有在英國及威爾斯執業,因此何在當地屬非執業律師(non-practising solicitor),而由於何是當地獲認許的律師(admitted solicitor),SRA可以考慮跟進有關其操守的投訴(we are able to consider the report you made about his conduct),並會在10月16日回覆。

SRA沒有在信件中明確表示會作出調查,但Richard Scotford在fb指出,按其理解,投訴已被接納(now accepted),而SRA會調查何「殺」之言論(investigating Ho's "Kill" comments)。早前本港法律界人士已指出,何如果違反當地律師會對律師專業操守的要求,律師會有權作出調查及處分。

何早前被發現曾在選舉單張宣稱自己是「英國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在律師樓網頁及立法會網頁的中文版亦列明自己是「於1997年成為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後來才鬼祟改成「於1997年獲得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資格」。至於英文版本一直只寫「Admitted as a Solicitor in England and Wales in 1997」,故他在電視台節目上解釋,自稱執業律師只是中文繙譯上的錯誤,願意為事件道歉,不過他堅持自己早前在集會中附和對港獨支持者「殺無赦」只是用字不當,沒有為該言論道歉。

翻查資料,何在集會當日其實不單附和「殺無赦」,及後再指「呢啲人(搞港獨者)唔殺咗佢做咩?」之後接受電台訪問時他明言搞港獨是即是戰爭,「戰爭裏面殺敵人有咩問題啊?」

英國《事務律師條例(Solicitors Act)1974》第1條列明執業律師、即以律師身份行事(act as a solicitor)的3項資格,分別是獲認許(admitted)為律師、名字載於律師登記冊、及擁有有效的執業證書;換言之如果何只獲認許而未有申請執業證書,不能自稱執業律師。根據當地《條例》第21條,任何不合資格人士聲稱自己有資格以律師身份行事,即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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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9-27 22:51:32 | 顯示全部樓層
辯稱執業風波小問題 基督徒何君堯指觀音屬擺設:我是中國人

在選舉宣傳單張自稱「新加坡和英國及威爾斯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被踢爆沒有在三地執業,涉虛報資歷誤導選民,之後鬼祟改律師樓網頁資料。事後何稱屬「手民之誤」並道歉,有政黨向廉署舉報,亦有市民入稟要求DQ何。公民黨楊岳橋指道歉與否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咩同個官講」。何昨晚再在自己facebook直播時解畫,自言這些只是小問題,真金不怕洪爐火,沒有意圖去欺騙任何人,斥「鍾意搞搞震」的人在大造文章,他一方面批評時下很多人作人身攻擊,另一方面自己卻攻擊批評他的人「狗口唔會長出象牙」,指這些人大興文字獄、白色恐怖,「甚至黑色恐怖」。

何一直向外界聲稱自己是基督徒,但早前在fb直播時被發現家中擺放觀音像,作家雲海更留言稱「我反而想知觀音像下面嗰個係咪養鬼仔呀?有冇道家法科話畀我聽?」何昨聲言,觀音像是母親購買並擺放在此,觀音像下的是2012跟時任財爺曾俊華去南非考察時購入的猛獸擺設,「我對中國文化……我係中國人嚟㗎,人言可畏,清者自清,謠言止於智者……唔通有啲酒放喺度,又係供奉酒仙?」

何在直播中聲稱要搞反對網上欺凌運動,指自己不是撕裂社會,「要搞清楚一樣嘢,呢啲咁嘅惡人,已經操縱住香港嘅媒體,呢種人避咗喺網絡嘅面紗,做埋晒傷天害理、講嘢冇口德,好人身攻擊啦,你聽到同埋睇到喺教育大學裡面嗰啲類似嘅嘢,有的是」。何又認為,立場不同不要緊,最重要是互相尊重,但如果立心如此差,不需要「畀面」,要予以痛擊、去迎戰,「唔係我何君堯一人戰爭,唔係我撩事生非,唔係我去撕裂社會」。他自稱是「吹起號角的第一人」,因沉默大多數香港人已受夠網上欺凌、搞亂香港的人,揚言「有膽就放馬過來」。

何在昨晚播出的電視節目中承認早前在集會上附和鄉事派曾樹和對港獨支持者「殺無赦」是用字不當,並無收回言論或道歉。事實上,何不只附和「殺無赦」,他在集會當日直指「呢啲人(搞港獨者)唔殺咗佢做咩?」之後接受電台訪問時亦明言搞港獨是即是戰爭,「戰爭裏面殺敵人有咩問題啊?」

行會成員湯家驊日前指出,在香港如沒有正式執業資格而聲稱自己是執業律師,是屬於刑事罪行,而資歷錯誤如發生在選舉中則可能是失實聲明。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應自行決定是否紀律處分何,並考慮其行為是否會令該兩會蒙羞或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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