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一定要經立會審議有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成員透露,有委員將在10月會議提請審議草案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認為《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故應列入附件三。一旦通過審議並諮詢特區政府及基本法委員會後,有關法例可由特區政府公佈或本地立法,令條文適用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早前認為,有關條文應會經立法會立法。
郭榮鏗回應指,《國旗法》、《國徽法》都有經臨時立法會通過,《國歌法》經立法會審議是極其重要。他指,內地一些條文不適用於香港,如香港沒公安機構,若條文有不清楚的地方,市民易墮法網。同時立會可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不受侵犯,否則立法後或被司法覆核。他又指,香港沒行政拘留15日的安排,而且《國歌法》提到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即涉及香港教育制度,故條文要交代若學校不依從有何後果,國際學校又需否跟隨。
民主黨尹兆堅則認為若從外在行為看,無法以立法杜絕不尊重國歌者,如有人在奏國歌時木無表情、默不作聲,又例如高聲唱詠但發音不準、走音或唱錯歌詞等,實際上難以規範。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6月初次審議《國歌法》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指,凡是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只要體現「一國」,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旗法》、《國徽法》都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國歌法》亦需要。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訂明,中央有權增減附件三,但內容僅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