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於2014年號召重奪公民廣場,掀起佔領運動序幕,事後3人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向上訴庭要求將3人即時收監。黃之鋒今被改判囚6個月、羅冠聰判囚8個月、周永康判囚7個月。
三人聞判後神情冷靜,黃之鋒離開法庭前振臂高呼「香港人唔好放棄」,有市民即和應大叫「加油」。三人面露微笑步進羈留室,部分聲援者難掩傷心痛哭。
上訴庭判詞指出,三人犯罪情節嚴重,涉及大規模暴力及嚴重非法集會,要施懲罰性與阻嚇性刑罰的元素佔較大比重,而相應地對他們個人情況、犯案動機、更生等元素則給予較小比重,防止重犯,以儆效尤,並阻嚇他人不要模仿,因此要即時監禁。
三人不可說因為他們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事實上他們案發前剛完成在政總外的集會。他們之後所以被定罪,是因為僭越了法律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包括年輕人和學生強行非法進入公民廣場,他們當時身處法律上沒有權利進入的地方,因而干犯了非法集結。
上訴庭表示,非法集結罪最高刑期3年;考慮本案案情、個人情況及犯案動機,需衡量判刑元素,阻嚇自以為行使集會自由名義及漠視法律要求,去干犯暴力、參與非法集結、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市民。上訴庭就黃周二人的刑期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羅則為10個月,而處理刑期覆核時可酌情扣減一個月,再考慮到黃及羅已完成社會服務令,額外扣減一個月。
黃之鋒及羅冠聰已分別完成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周永康被判入獄3周,緩刑1年,緩刑期亦已屆滿。本案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審理,他們曾於本周二重判反對東北撥款案13人入獄8至13個月。
根據法例,如他們最終被判入獄超過3個月,未來5年均不能參選,包括立法會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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