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早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0個月。法官陳慶偉裁決時指,在他的法官生涯中,從無見過任何人從如此高位墮落(never seen a man fallen from so high),惟無可爭議的是,曾蔭權過去40餘年對公務一直盡心盡力。
陳官宣讀判刑理由時表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是特首,他不止須向港人負責,亦須向中央政府負責,而他獲港人及中國人民賦予信任,作為特首,他必須是一個正直的人。
陳官指出,就着曾蔭權家人及其同事的求情信,各人均指出曾蔭權盡心盡力服務香港市民,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30個月,基於被告對香港的貢獻及良好品格,被告獲減10個月刑期,但沒有緩刑理由。
控罪指,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公職即特首及行會主席,在處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的廣播牌照等3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商議。陪審團上周五(17日)以8比1大比數裁定曾蔭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