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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selfie】司法機構:已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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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21:06: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律師會前會長在高院大樓內自拍,並發聲明堅稱自己沒有違法。不過,司法機構發言人晚上回覆《蘋果》查詢時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除非獲得特別許可,任何人士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

發言人又稱,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可攝影。至於法庭外的公眾等候區,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在舉行委任儀式後,才可在該處攝影。發言人表示,司法機構已將有關事件轉交警方跟進和處理。
何君堯晚上出席一個論壇時,被同場的講者包括民主黨區諾軒和熱血公民鄭松泰當面質疑他知法犯法,何君堯回應指,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他堅持自己沒有錯,認為任何人未定罪之前,都應假定無罪,強調自己的拍照行為並沒有牴觸《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我有我自己嘅解說,我想容易啲、畀啲layman(門外漢)明白,我過去30年律師工作入面,從來無間斷為大部分律師喺嗰度(法庭)宣誓就職,佢哋(律師)都會法庭門口影張相,我影張相唔係干擾法律程序,當其時喺社交上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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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4-28 21: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庭selfie】法律一人說了算?網民斥何砌詞狡辯:違例就違例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今日於其個人facebook上載於高院大樓內的自拍照,被指知法犯法,何傍晚約6時發表聲明,稱有關照片並冇違法,又指絕無任何惡意或對法庭不敬的含意,相片不會干擾審訊,「影張相純粹想抒發一個感受」。何君堯的解釋惹起網民不滿,網民Andrew Wong即時在何的fb留言「挑機」,揚言明天就會到高院其中一間法庭門外拍照留念,及作教學用途,跟足何的論據,指自己絕對不會干擾審訊,「但是我仍擔心會有麻煩。如庭警干預時,我可否響應保安局長呼籲,以你律師會前會長身份作為我的法律顧問,借你的留言一用,作為我的法律意見?」

有網民直斥何砌詞狡辯,一派胡言,另有網民指在法庭上拍照,其實無分是否抒發感想或者是否含惡意或對法庭不敬,「你(何君堯)多次參予和拍照留念,就算性質相同 對法庭有無貶低或藐視成份都好,都係個句,違例就違例,點解可以因為你自己覺得無問題,就認為呢啲法庭內的基本禮儀都唔使再遵守?作為一個專業的律師或大律師 沒理由連呢樣嘢都唔知?」
律師黃國桐表示,律師就職等儀式只在周六或周日舉行,是在法庭沒有審訊的日子,才特別容許拍照,那些情況是特別日子、特別情況,與何的個案不同,「我自己『徒弟』扑頭儀式,都係喺法院大樓外影架咋」。  
 樓主| 發表於 2016-4-28 21:15:57 | 顯示全部樓層
如何君堯此舉也無事, 香港法變有特權特人特事.
發表於 2016-7-14 14:27:03 | 顯示全部樓層
唉,香港已經與大陸接軌,特權人仕有特權!
他,689女行李……
吹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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