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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國安法罪成】美國隊長2.0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官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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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26 23:22: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美國隊長2.0」馬俊文被指去年在示威活動多次叫港獨口號,今(2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批評,被告獨自「一言堂」詮釋法例,宣稱自己沒有犯法,惟這不代表他真的沒有犯法,「否則只會天下大亂」。陳官指被告在多次保釋後公開發言,猶如「人肉錄音機」重覆政治陳述,目的是潛移默化,將港獨主張滲透到每個香港人,醖釀下一代革命,成立所謂香港民族和香港共和國。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等候為馬俊文索取心理專家報告。法官陳廣池開庭前再次提醒公眾不得宣示政治口號、喧嘩、「詐詐諦諦大聲咳」,否則頒令控方在有需要情況下拍攝違法行為,旁聽公眾在散庭後未有呼喊任何口號,只向馬俊文用力揮手打氣道別。
本案是繼今年7月審結的「唐英傑案」後,第二宗審訊和定罪的國安法案件,亦是第二宗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名的案件。「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在兩案中均被指控為煽動分裂的口號。
眾新聞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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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辯方「自圓其說」
馬俊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案件主控為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首先重申,任何人的言論及集會自由都不是無止境及絕對的;辯方指被告只叫喊口號、沒有實際煽動行為,只是「自圓其說,罔顧事實的陳述」。陳官強調,控方毋須證明有人實際被煽動,被告涉「煽動」而非「策劃」相關控罪,因此他有否作出實際行動在本案並不重要;被告毫無疑問、的而且確有犯罪意圖 ,並非辯方所指的「自我陶醉」或「假大空」。

裁決理由重點叫口號只為做國安法的「試金石」?
陳官反駁辯方說法,批評被告獨自「一言堂」詮釋法律,他宣稱自己沒有犯法並不代表他真的沒有犯法,更不代表他對法例有正確理解,相關說法只是「自我吹噓」,法庭難以明白他為何要以身試法。

被告只是「陶醉」嗌口號,言論全是「假大空」、不切實際?
陳官反駁指不論被告言論有沒有武力色彩,他是「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號,犯案次數達20次,不論是否單獨宣示,其態度、語調及內容均相對一致和有關連,非但不是「假大空」,反而是「真心誠意」說出他的立場及心聲,說服其他人跟從。
陳官指出,被告在多次被捕保釋後發言,猶如「人肉錄音機」重覆其政治陳述,多次引用一名政治人物(梁天琦)的口號和定義。被告以為得到保釋就「證明」他沒有犯法,想法令人費解。
辯方指被告言論是「瑣碎無聊」,陳官亦不同意,認為他「長篇大論」,有如法律學者或權威人士,宣示和攻擊國安法只是裝飾及虛有其表,鼓吹其政治論點,推崇其他政治人物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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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隊長2.0」馬俊文。資料圖片

群眾沒理會被告發言,只有「寂寂無聞」的傳媒採訪,證明被告無法煽動他人?
陳官批評這是辯方另一次的「自圓其說」,指沒有人響應被告不等於他沒有煽動或引人注目,被告或許只是高估其影響力,被看似記者的人包圍下以為備受注目,自我感覺良好。
陳官又指,被告行徑及聲望不能吸引主流傳媒訪問,不等於他自己不想;無論是否受訪,或獨自在商場叫嚷,被告都是樂於表現自己,相信個人言行。

只是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
陳官同意控方列舉的20項事例,認為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單一獨立犯罪,而是回應其他政治人物的論述,繼而「推波助瀾」煽動他人。陳官批評,被告屢說他是行使《基本法》賦予自由,卻「明顯忽略」或「視而不見」《基本法》第一條的大原則,即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陳官又認為煽動可以「潛而默化」,形容是被告經常「苦口婆心」說香港人不要偽善,目的是將港獨思想「滲透」到每個香港人。
第77段:煽動要從整體環境,當時社會背景和個人行為來看,亦不能單單看現場的反應來評估。煽動可以潛而默化,這亦是被告人經常「苦口婆心」說香港人不要偽善,要不怕被拘捕,要每個月有五天聚集,使香港人「相信」港獨的可能。
第79段:本席認為被告人並不認為自己是偽善和自私的人。他似乎以為自己有其政治使命去落實某人的政治主張,推動香港人相信港獨,建立香港民族,香港共和國。

馬俊文自去年11月一直還柙至今,他曾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控罪指,馬俊文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案件編號:DCCC122/2021】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6 23:26:01 | 顯示全部樓層

便衣警尾隨三少女拘控非法集結 官指認人有疑點判罪名...

前年10月7日多區有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三名少女被指在紅磡放磚堵路,遭便衣警長尾隨及拘捕。她們今(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判官鄭念慈指警長對犯人案發時衣著的描述,與三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照片有出入,例如警長指犯人均穿波鞋,但有被告明顯不是穿波鞋,故未能肯定曾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就是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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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7日多區有示威者遊行抗議《禁蒙面法》。

三名女被告為學生凌嘉慧(18歲)、柯善雅(18歲)及無業的何紫瑩(20歲),她們站立聽取裁決,神情緊張。聞判後,被告及旁聽人士均如釋重負,鬆一口氣。凌嘉慧隨即轉身向旁聽席躹躬道謝,又跟身旁的柯善雅拍肩互相安慰;何紫瑩則默默拭淚。凌於庭外感謝家人朋友一路上支持和鼓勵。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控方關鍵證人警長盧卓康當日便裝執勤,由黃埔商場尾隨集結人群到地面,看見逾200人在叫口號及堵路,其中有三名女子曾把磚頭放到馬路上,其中一人曾紥鐵馬。之後警車到場,原先聚集在該處的人群四散,三名女子轉入內街,盧一直尾隨,通知總督察安排拘捕行動。

人多易走失目標
裁判官鄭念慈接納負責繪圖和拘捕的兩名警員作供誠實可靠,惟主要證人盧警長的證供要小心考慮。鄭官表示理解盧當時主要目的是認人,他尾隨三人而不立刻拘捕,是因「當時社會環境,一人執法有風險」。
鄭官也信納盧觀察到現場曾有三名少女犯案,惟未能肯定她們是否本案三名被告。鄭官關注當日聚集人數眾多,盧觀察時視線會否被阻擋、光線是否充足等。他另指,盧尾隨的過程歷時不短,一般情況下,觀察時間愈長愈少出錯,但因當時人多,跟甩機會相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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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指疑犯戴帽穿波鞋 描述不符照片 
鄭官指出,觀察有困難不等於會因此認錯人,但盧的供詞確實存有兩大疑點。第一,盧形容三名女子案發時均穿著波鞋,而根據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其中一人明顯並非穿波鞋,「唔可能以波鞋形容、唔可能係一對波鞋」。
其次,盧形容其中一人戴鴨舌帽,惟照片中卻無一被告戴帽。鄭官認為「有戴同冇戴顯然係兩件事情」,質疑盧會否在尾隨時,認錯其中一名被告,或認錯全部被告。由於法庭不能肯定犯罪者與被捕者是同一班人,故裁定三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11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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