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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被控7.21元朗暴動 案件定於2023年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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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8 21:06: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現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被還柙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身為前年7.21元朗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其中一名受傷乘客,一直要求徹查7.21事件,惟他去年與另外6人反遭警方控以暴動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再訊。包括林卓廷在內的其中五名被告今表明不認罪,案件定於2023年3月27日開審,預料審期25天。


林卓廷被押離庭時,有旁聽市民大叫:「撐住呀,阿廷!」林回應謂:「我會照顧好自己,大家保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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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被指前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除林卓廷外,表明不認罪的被告為客戶服務員庾家豪(35歲)、廚師鄺浩林(26歲)、電器技工尹仲明(48歲)及無業男子楊朗(26歲)。


另外,銀行副總裁陳永晞(37歲)尚待法援署委派大律師;社工葉鑫昇(31歲)則需時索取法律意見。此外,尹雖表明不認罪,但需轉聘另一大律師代表。三人押後至8月19日再訊。


控方透露審訊時將傳召3名市民證人及12名警員,並將依賴被告的錄影會面、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

【案件編號:DCCC1106/20】

點評

请看cutt.us/zzg(网址) 肺炎,国内报道真实吗?番习土啬看看海外真实报道...... v.ht/eeer (网址)  發表於 2021-6-9 01:44
 樓主| 發表於 2021-6-8 21:15:55 | 顯示全部樓層

三警與證人均被裁不可信 官斥警員口供矯情造作 女律師脫...

女律師前年9月乘的士前往旺角警署,臨抵達時在花墟附近遇上警方因應示威活動封路,她被指下車後拒付車費與的士司機爭執,其後警員到場處理時,她涉嫌襲警及阻差辦公被捕。暫委裁判官曾宗堯今指出,控方關鍵證人包括的士司機及兩名在場控制被告的警員,證供均有誇大及與呈堂片段有矛盾。曾官質疑車資爭拗實不曾發生,亦難以想像身形矮小的被告能將魁梧警員踢出車外,甚至將他「踢飛」到一段距離外的欄杆,直指警員口供矯情造作。曾官亦指的士司機把事態發展「包裝得極完整」,但卻與影片證據南轅北轍,直斥司機杜撰證供,最終裁定被告兩罪罪脫。


曾官指斥,控方證人的供詞與庭上播放的片段互相衝突矛盾,警方三名關鍵證人的口供更有雷同的關鍵事實錯誤。


曾官分析的士司機譚滿安(譯音)證供時,形容其作供生硬,甚至似是背誦而來,例如供稱「佢用本地話講……」等語句,並不似日常用語,反倒似是撰寫證人供詞時的用語。司機早前曾指自己下車向封路警員詢問後,曾折返向的士車廂內的被告表示不能送抵她到目的地,始與被告有車資上爭執;惟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則不見到司機有返回的士上。


曾官形容司機證供與片段的事實南轅北轍,令法庭深感不安,因事態發展被包裝得極之完整,但片段則推翻司機證供,若司機不曾返回的士跟被告有車資爭執,亦不會發生後續事件,故曾官認為司機實是在杜撰供詞。

曾官又批評首名警員證人供詞與片段事實不符,如他曾對有沒有同袍用電筒照向被告表示「不清楚」,後來又指同袍或需用電筒照向馬路上車輛。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案發時馬路上並沒有車輛經過,故曾官形容警員的解釋實是穿鑿附會。


不能肯定當時警員是否正確執行職務

曾官批評聲稱遭被告踢落警車的警員11111鄭則安,就被告不合作受查情節的作供矯情造作。上述兩名警員均異口同聲指被告曾迴避及不理會警員的截查,而且在警員三度著她出示身份證後,她仍不合作,之後更躺在地上激動叫喊。惟片段顯示,當時有警員曾用電筒照射被告,被告倒地後,警員才三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其間被告一直重複大喊:「我會呀,你唔好打我呀。」


另外,警員11111鄭則安曾聲稱帶被告上警車時,遭她「踢落車」,以致失平衡撞到後方欄杆。惟曾官質疑,當時警員雙腳踏在警車上,加上有用手扶著,其身體至少有三個支撐點,故實難以想像身高約1.5米的被告,如何將魁梧的警員踢出車外,更遑論將他「踢飛」到與警車有一段距離的欄杆。曾官補充指,警員的傷勢沒有反映在其醫療報告中。因此,曾官認為未能達至控方推論,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被告是否與的士司機有車資爭執,曾官認為值得商榷。而警員在無合理原因下以電筒照射被告,被告大聲呼救亦僅為保護自身權益,不能肯定警員當時是否為正當執行職務,故裁定被告故意阻撓警員罪亦不成立。

女被告陳綺玲(56歲)報稱律師,被控前年9月3日在太子道西與園藝街交界,襲擊及故意阻撓警員11111鄭則安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WKCC6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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