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前年9月乘的士前往旺角警署,臨抵達時在花墟附近遇上警方因應示威活動封路,她被指下車後拒付車費與的士司機爭執,其後警員到場處理時,她涉嫌襲警及阻差辦公被捕。暫委裁判官曾宗堯今指出,控方關鍵證人包括的士司機及兩名在場控制被告的警員,證供均有誇大及與呈堂片段有矛盾。曾官質疑車資爭拗實不曾發生,亦難以想像身形矮小的被告能將魁梧警員踢出車外,甚至將他「踢飛」到一段距離外的欄杆,直指警員口供矯情造作。曾官亦指的士司機把事態發展「包裝得極完整」,但卻與影片證據南轅北轍,直斥司機杜撰證供,最終裁定被告兩罪罪脫。
曾官指斥,控方證人的供詞與庭上播放的片段互相衝突矛盾,警方三名關鍵證人的口供更有雷同的關鍵事實錯誤。
曾官分析的士司機譚滿安(譯音)證供時,形容其作供生硬,甚至似是背誦而來,例如供稱「佢用本地話講……」等語句,並不似日常用語,反倒似是撰寫證人供詞時的用語。司機早前曾指自己下車向封路警員詢問後,曾折返向的士車廂內的被告表示不能送抵她到目的地,始與被告有車資上爭執;惟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則不見到司機有返回的士上。
曾官形容司機證供與片段的事實南轅北轍,令法庭深感不安,因事態發展被包裝得極之完整,但片段則推翻司機證供,若司機不曾返回的士跟被告有車資爭執,亦不會發生後續事件,故曾官認為司機實是在杜撰供詞。 曾官又批評首名警員證人供詞與片段事實不符,如他曾對有沒有同袍用電筒照向被告表示「不清楚」,後來又指同袍或需用電筒照向馬路上車輛。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案發時馬路上並沒有車輛經過,故曾官形容警員的解釋實是穿鑿附會。
不能肯定當時警員是否正確執行職務曾官批評聲稱遭被告踢落警車的警員11111鄭則安,就被告不合作受查情節的作供矯情造作。上述兩名警員均異口同聲指被告曾迴避及不理會警員的截查,而且在警員三度著她出示身份證後,她仍不合作,之後更躺在地上激動叫喊。惟片段顯示,當時有警員曾用電筒照射被告,被告倒地後,警員才三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其間被告一直重複大喊:「我會呀,你唔好打我呀。」
另外,警員11111鄭則安曾聲稱帶被告上警車時,遭她「踢落車」,以致失平衡撞到後方欄杆。惟曾官質疑,當時警員雙腳踏在警車上,加上有用手扶著,其身體至少有三個支撐點,故實難以想像身高約1.5米的被告,如何將魁梧的警員踢出車外,更遑論將他「踢飛」到與警車有一段距離的欄杆。曾官補充指,警員的傷勢沒有反映在其醫療報告中。因此,曾官認為未能達至控方推論,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被告是否與的士司機有車資爭執,曾官認為值得商榷。而警員在無合理原因下以電筒照射被告,被告大聲呼救亦僅為保護自身權益,不能肯定警員當時是否為正當執行職務,故裁定被告故意阻撓警員罪亦不成立。 女被告陳綺玲(56歲)報稱律師,被控前年9月3日在太子道西與園藝街交界,襲擊及故意阻撓警員11111鄭則安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WKCC62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