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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稱已向警方提供醫療紀錄 消息:爆眼少女送院時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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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5 23:42: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昨日《東方日報》以〈爆眼女無爆眼 笑住去台灣〉為題,稱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受傷的爆眼少女已離港,並形容她沒有爆眼。


但據悉,當時少女受傷後被送院,的而且確診斷她右眼的眼球爆裂,即一般所指「爆眼」,包括包圍眼睛的鞏膜、眼前房及視神經都嚴重受損,軟組織腫脹;因撞擊力大,連眼睛周圍的骨、上頜竇、鼻與眼睛之間的篩骨都有粉碎性骨折,而且大量出血,當時並沒在眼內找到異物。醫管局發聲明指,一直配合警方調查,已依法向警方提供有關醫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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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當時少女受傷後被送院,診斷她右眼的眼球爆裂,因撞擊力大,連眼睛周圍的骨、上頜竇、鼻與眼睛之間的篩骨都有粉碎性骨折,而且大量出血。資料圖片

眼科醫生:外觀無礙 視力或已永久受損

有眼科專科醫生表示,即使現時從外觀上見到傷者眼睛與常人一樣,不代表沒有曾經爆眼,「受咗傷醫生會做嘢,會縫番個傷口,好似隻手畀人斬咗一刀,都會縫番個傷口」。除非整個眼球也「爛晒」,或需移除整個眼球放入假眼。


該醫生指,爆眼的傷者眼白可能會有疤痕,只是遠距離看不見,但近距離會見到;而且外觀無礙不代表視力沒受損,可能視力已永久受損及會提早白內障。


警向醫院索醫療紀錄拒交法庭手令 少女覆核敗訴

爆眼少女受傷後,送到公立醫院治療一周後出院,警方曾要求醫管局交出少女的醫療報告,少女也曾就此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庭上月頒下判詞駁回上訴

《星島日報》今日在專欄「大棋盤」,以〈醫管局涉包庇『爆眼』造假案?〉為題,質疑「完全知悉『爆眼少女』情況的醫管局,竟然一直任由謊言散播,實有包庇黑暴『造假』之嫌」。


醫管局發聲明回應指,一直配合警方調查,並已依法向警方提供有關醫療紀錄,亦得悉當時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該局與有關部門均須尊重及遵守有關程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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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今日在專欄「大棋盤」,以「醫管局涉包庇『爆眼』造假案?」為題,質疑「完全知悉『爆眼少女』情況的醫管局,竟然一直任由謊言散播,實有包庇黑暴『造假』之嫌」。《星島》網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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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旗下《頭條日報》網上版亦有轉載該專欄文章。《頭條》網頁截圖

警:不評論個別媒體報道

醫管局重申,對所有病人一視同仁,堅持尊重個人私隱及有關法例要求,未得到病人同意,不會向公眾或傳媒披露個別病人的具體臨床情況。對於有評論文章指醫管局包庇造假,刻意隱瞞個別病人情況,醫管局並不認同,亦重申並非事實。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指,警方不評論個別媒體報道。多個傳媒則引述消息指,警方仍在調查爆眼少女是否參與暴動。

點評

请看cutt.us/kk7(网址) 肺炎疫情真相如何,看外媒记者实地采访..... v.ht/jjdd (网址)  發表於 2021-5-26 00:53
 樓主| 發表於 2021-5-25 23:53:49 | 顯示全部樓層

護理員被控暴動 呈堂片段顯示被捕時大叫:我只係急救員!

前年8月31日警方反對民陣擬定的遊行,惟仍有大批市民上街,最終演變成多區警民衝突,港島區有示威者堵路及投擲汽油彈,大公報灣仔辦事處外牆平台標誌遭破壞。當晚有護理員及女生在灣仔被捕,遭控以暴動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庭上播出護理員被捕片段,可見他當時穿上印有「急救」字眼背心,大叫:「我只係急救員!」「我冇參與非集結!」惟有人喝斥他謂:「收聲!冇人理你!」警方其後在護理員背包中搜出生理鹽水、紗布及繃帶等物。

案件由法官李俊文審理。首被告護理員楊光智(25歲)及次被告學生湯嘉欣(20歲)被控案發當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及天樂里一帶干犯暴動罪。首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次被告另因藏有一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否認控罪。

截停首被告的督察曾俊鎬,事發時為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連第一小隊主管,當晚他身穿防暴裝,奉命到灣仔摩利臣山道待命。晚上8時許,他知悉有超過500人沿軒尼詩道由西向東逃走,天樂里馬路亦有路障,灣仔道上則有穿黑衣人士逃跑,部份人更穿上反光衣及戴上頭盔,他與同袍遂下車追截。

曾又表示,他看見身穿反光衣的首被告戴上頭盔及防毒面罩,揹著背囊,由灣仔道向西走。他重複叫停數次,惟首被告沒有停下。他最終在灣仔道近陳東里交界成功截停及制服首被告,其間被告頭盔、面罩及眼罩均脫落,曾及後將首被告交給同袍看管。曾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現場除了示威者外,尚有其他路人。

首被告被制服後大叫:「唔該你哋幫我call我屋企人!」
警員18331袁家安事發時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連第一小隊,他稱當日督察曾俊鎬將首被告交給他及另一同袍控制,首被告當時情緒仍有「少少激動」,不斷大叫自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又不時掙扎。他著首被告不要再動,待首被告冷靜後,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首被告,其後帶首被告返回警署,搜出通訊機、手袖、生理鹽水、膠布、紗布及繃帶等物。

從警方拍攝的影片可見,首被告被制服於馬路路面,大叫:「救命呀!」「我只係急救員!」這時聽到有相信是警員的聲音叫謂:「你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答:「我冇參與非法集結!」並且不斷重複自己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碼,著他人通知律師。其間片中再聽到一把男聲叫:「收聲!冇人理你!」首被告繼而對著鏡頭及附近的人說:「唔該你哋幫我call我屋企人!」

袁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首被告背囊及背心均有紅色十字標誌或印有「First Aid」及「急救」字眼,首被告被截停後亦不時說「我只係急救員」。

辯方又指,從警方所拍影片,根本看不到或聽不見袁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首被告,袁同意影片拍不到他宣佈拘捕首被告;惟當辯方指袁僅是對首被告說「你參與非法集結」,而不是宣佈拘捕,袁不同意。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512/20】
 樓主| 發表於 2021-5-25 23:55:14 | 顯示全部樓層

警強光照射 男子雷射筆還擊 罪成囚3個月今放棄上訴即時...

大專學界團體前年11月在中環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感恩節集會」,其間有男子涉兩度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約40秒,被捕後稱當時遭警員以電筒強光照眼,令眼睛感到痛楚和難受,才會用手中電筒還擊。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聆訊原定今早在高等法院審理,由法官潘敏琦處理,惟被告最終撤銷上訴,即時服刑。

被告張洺熙(28歲)被控於前年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涉案集會已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裁判官黃雅茵早前裁決指,被告稱曾試用涉案雷射筆,而該筆需按鈕多次才可兩度開啟綠色雷射光;就算被告錯誤使用雷射筆,也理應即時將它關閉,而非繼續使用長達10多秒,不可能兩次犯下相同錯誤。黃官又認為「還擊」一詞意思如字面所述,包含報復因素,認為被告蓄意用雷射筆傷害警員,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HCMA4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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