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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舉五一手勢喊光時口號 官指無鼓吹暴力仍須監禁 擾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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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7 21:18: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擁有博士學位、曾在大學任教的中年男子,去年在銅鑼灣流水式遊行期間舉起五一手勢,並且反覆高呼「光復香港」、「五大訴求」等口號,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博士早前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早前索閱背景報告,今指被告在公眾情緒高漲的情況下,將眾人情緒再推高,或會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後果。雖然被告並無鼓吹暴力,但行為嚴重,理應判監,遂以入獄4個半月作量刑起點,減去認罪刑期折扣後,判處被告入獄3個月。


未有聘請律師的被告郭偉文(50歲),上次認罪後已遭還柙兩星期,今午由犯人欄步出後,羅官問他是否還有補充。郭指在上次呈遞的信件中已作表述,羅官隨後退庭逾45分鐘才作判刑。

被告步入囚室前,旁聽席上的公眾一致向被告揮手,異口同聲喊「支持你」。被告從容揮手回應謂:「多謝大家支持。」稍後跟隨庭警步入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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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偉文早前出庭應訊後,在庭外展示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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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偉文曾在沙田坐在警方防線和抗爭者之間和平示威。

被告指沒有考慮到後果嚴重

羅官判刑時簡略複述案情,指當日市民為表達訴求發起集結,由銅鑼灣崇光百貨步行至修頓球場。當時灣仔一帶有數百人聚集,除了交通受阻外,部份人士涉及暴力,例如破壞與縱火。


至下午約2時,被告由怡和街行人路步向行車路,展示手勢並叫喊口號。在行人道上集結的部份人群對被告的口號作出和應。警員警告被告,要求他停止作出刺激人群的行為,但被告拒絶,警方隨後將被告拘捕。

羅官指出,被告過往沒有刑事案底,受過高等教育,擁有博士學位,亦曾於高等院校任教。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支持法治,望為社會公義發聲、表達信念等。案情無證據指集結由被告發起,亦無證據指他和其他參與者認識或有連繫、或者與破壞縱火行為有關。


儘管被告高叫的口號內容本身沒有叫人作出破壞行動,惟羅官認為高叫行為很明顯是要引起其他人的回應和迴響。而公眾秩序影響公眾安全,上訴案例中對這類案件涉及的人數、破壞性、持續性等均作出指引,認為該等行為引致的後果及危險性不可忽視。

本案中有人破壞縱火,當時人群情緒激動。在如此惡劣的背景下,被告叫喊口號,人群作出回應,被告的行為是將人群高漲的情緒一再推高,令情況一發不可收拾。

被告向感化官提到犯案是出於對事情的不滿,衝昏奉公守法的意識,沒有考慮嚴重後果。羅官則指,被告是一個強調支持法治、受過高等教育、有豐富人生經驗的50歲成年人,都會因為情緒影響而衝昏頭腦,可見在情緒高漲之下,情緒失控的嚴重性多麼可怕。在情緒不穩下受到刺激,可作出嚴重行為。被告雖然沒有鼓吹暴力,惟羅官認為判監亦是恰當。


被告曾在大學教授批判思考

被告上次出庭求情指,曾在大學教授批判思考,個人偏向追求理想主義。他又謂過往奉公守法,更特別加重語氣指支持「真正」及「尊重人」的法治。他又解釋,社會上存在不公義,因此要為爭取社會公義而發聲。

案情指去年5月24日,示威者聚集軒尼詩道馬路叫口號,侮辱警員。下午約2時許,被告在怡和街馬路上舉起五一手勢,並且反覆叫喊「五大訴求」、「光復香港」口號,現場有人高呼和應。其後警員截停被告,警告他不要再煽動群眾;惟被告拒絕離開,並且繼續喊口號,最終被捕。

【案件編號:ESCC2481/20】

點評

请看cutt.us/eff(网址) 肺炎一线照片现惊人一幕 ,番习土啬看国内不报道的新闻...... v.ht/3sss (网址)  發表於 2021-5-7 22:55
 樓主| 發表於 2021-5-7 21: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保險經紀和平遊行中被搜出雷射筆囚6個月 官指有機會鼓動...

前年平安夜港島有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在灣仔掃蕩時,從一名保險經紀的背囊內搜出一支雷射筆。經紀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今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雖然辯方指案發現場並無發生衝突,只是和平的未經批准遊行,案情輕微;惟裁判官崔美霞認為被告帶備涉案物件,仍有機會鼓動他人,有引發衝突的風險,判處被告即時入獄6個月。

被告許成(24歲)早前被裁定前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及正義道交界犯案。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入住勞教中心。被告遭押走時,大批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呀!」

辯方今求情指,本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以雷射筆傷人亦相對困難,因為雷射光束只能傷眼,對皮膚或衣服並無損害。辯方強調,控方沒直接證據指被告會如何使用雷射筆傷人,而案發現場亦沒衝突發生,「極其量只係一場和平、有秩序嘅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家人、師長及上司的多封求情信,他們形容被告是一位勤奮和善、不喜歡暴力的年輕人。

警員不滿被告拍攝 曾罵「阿sir做嘢係咪要你教?」
崔官判刑時強調,被告的悔意只源於為家人帶來擔憂,而非因為干犯本案。崔官續指被告帶備雷射筆、擴音器及戰術板等大量物件,明顯是有預謀而來。崔官再指,案發時大批遊行人士在時代廣場聚集,唱歌和叫口號後仍未散去,其間被告帶備涉案物件,有機會鼓動他人和應,引發暴力衝突,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崔官早前裁決時指,案發時被告身穿黑色衫褲,揹上黑背囊,而當晚是平安夜,不排除他打算參與集會後去慶祝,並用涉案雷射筆做出特別燈光效果。然而,當考慮到被告同時攜有戰術板、伸縮鐵棍及大聲公等物品,而正義道並無餐廳或夜店,亦沒有任何節慶活動,遂排除他到場慶祝節日的可能性,認為他明顯在為衝突作準備。

崔官同意辯方所指,上述物品均各自有其合理用途,但認為不是平日會攜帶出街的物品,也沒有一併使用的合理用途。對於辯方指當晚現場沒有人使用雷射筆,崔官稱根據案例,只要被告將雷射筆視作傷人工具,那麼它便是攻擊性武器。此外,涉案雷射筆的筆身印有警告字眼,被告必然了解其性質,認為他管有雷射筆的意圖必定是用作傷人,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件早前審訊時,庭上播出被告拍攝警方搜查背囊的片段,顯示警員要求被告停止拍攝,更大聲說:「唔得呀?阿sir做嘢係咪要你教?」又有警員謂:「懶醒!懶叻!熄咗佢!」當從被告背囊找到一塊戰術板,警員又問:「你做咩嘢?做教練呀?」

【案件編號:ESCC15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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