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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有罪︱《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查車牌罪成罰款6,000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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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3 00:44: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為報道前年721白衣人事件而進行車牌查冊,遭控告虛報查冊用途,案件上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結,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今午作出裁決,指蔡玉玲明知查車牌的用途與交通運輸無關,無論是否出於良好動機,都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故裁定蔡玉玲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成為牽涉7.21事件中被定罪判刑的第一人,亦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遭定罪。散庭後,蔡玉玲在庭上痛哭,律師團隊成員見狀擁抱安慰。


案中證物大部份留在法庭存檔作紀錄。惟法庭將警方調查期間撿取的記者證歸還給蔡玉玲。港台目前已暫停蔡在《鏗鏘集》的職務。

蔡玉玲被控兩項「為著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


裁決重點:

「是否在『要項』上作出了陳述?」

署長只須基於與「交通及運輸」有關之目的而提供車輛登記冊內資料。被告聲明申請車輛詳情的用途,而相關陳述明顯會影響署長批准申請與否的決定,因此無疑屬要項陳述。


「是否屬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署方針對的是要求被告交代她申請車輛證明書作何用途,該用途是針對申請人本身,而非針對涉案車輛曾作甚麼用途。就本案而言,被告並非進行涉及涉案車輛的運輸事宜,也非與涉案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而需要索取對方的資料作出控告。採訪及報道用途本身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無關係,因此被告所作的是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是否『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被告利用車輛證明書的登記資料查找車主身分,並且用作採訪和報道,並非她在網上申請期間作出聲明時所述是為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用途。被告作出申請時,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採訪」及「報道」的用途而作出申請。以上所有用途均不屬於運輸署所提供的三個選項。


旁聽人士高喊:「採訪無罪!」

蔡玉玲聽判後步出法庭,隨律師進入房間商討,庭外聲援者鼓掌支持。及後她步出會見室,分別與多名庭外人士相擁,雙眼泛淚。其間群眾不斷鼓掌並高喊:「無畏無懼!」「採訪無罪!」「查冊無罪!」而她今午入庭時,庭內的支持者亦稱:「包包,撐你!」

裁判官判刑時稱,無可置疑的是,被告獲得相關資料用於採訪報道當時社會關注事項,但即使為採訪用途,亦必須按運輸署規定,以正確途徑獲取相關資料。考慮到犯案目的及無證據顯示車主受到實際影響,徐官認為可以罰款處理,每項罪名罰款3,000元,即共罰款6,000元。


官指查冊用途明顯只限於交通或運輸相關目的 署方亦有權審視

案情指去年5月17日蔡玉玲經網上申請,取得車輛LV755於前年7月21日的登記證明書;至6月10日再取得當天的證明書。運輸署有三個申請用途供選擇,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蔡揀選第三項。

對於辯方指法例要求運輸署署長收取費用後,不論申請查冊目的,必須提供車輛登記資料予查冊者,裁判官不表認同。裁判官指出,法例規定車主須提供姓名及地址等個人作登記之用,不會預期資料被用作無關的用途。

裁判官續指,假如任何公眾人士均可於網上查冊、只需支付45元便可索取車主的敏感個人資料,而署方卻無權審視目的,則必然嚴重影響車主私隱,而查冊者目的有可能是向車主作出不法行為,例如尋仇或滋擾。署方要保障車主,不能任意公開資料予公眾查閱。

辯方指調查與交通運輸有關 官反指署方針對查冊用途而非車輛用途

裁判官同意控方觀點,立法機關不可能令公眾有權利用虛假陳述查冊、或容許公眾濫用私隱資料,署長亦無責任基於虛假用途而提供資料。查冊用途明顯只限於與交通或運輸有關的目的,署長有權要求查冊申請人述明用途,確保車輛登記冊資料用得其所,符合立法原意。

裁判官亦指,網上查冊程式要求查冊者必須填報用途,署長須審視用途。綜合上述分析,蔡玉玲填報用途確實構成「要項上的陳述」。

至於蔡玉玲是否作出「虛假」陳述,辯方辯稱蔡是調查懷疑運送襲擊者與武器的車輛,明顯與交通運輸有關。裁判官則認為如此辯解不能成立,因署方是針對查冊者,要求交代查冊用途,而不是針對車輛有何用途。換言之,是否有關交通運輸,取決於被告自己有沒有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用途。


官不同意「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屬籠統字句

關於蔡玉玲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辯方陳詞指「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相當籠統的字句,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不足為奇。辯方又援引「代客探監」案例,該案涉及何謂「朋友」,終審法院指就算法庭認為有客觀定義,也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相同理解。

不過,裁判官認為該案背景有別於本案,而「朋友」用法的確太過廣泛,不能與本案的「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語比較。裁判官指蔡玉玲清楚知道自己為了查找車主身份和採訪報道而查冊,用途與涉案車輛完全無關;即使考慮了蔡調查的思疑罪行,也跟「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


被告應以其他途徑向署方另作申請 是否有良好動機並不重要

裁判官指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並不重要。而且,即使署方提供的用途選項有限或不符合被告需要,被告也不可作出虛假陳述。她大可以嘗試用其他途徑索取資料,例如書面向署方另作申請。被告並非進行涉及涉案車輛的運輸事宜,也不是與涉案車輛在路上發生意外而需要控告對方。她於案中索取資料,明顯是要作採訪和報道,而採訪和報道並非與交通運輸有關,所以是虛假,而她亦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指蔡玉玲將查冊資料用於新聞報道,屬虛報用途。案情指證人畢羽生於2017年登記涉案私家車,車主為康業實業有限公司。去年6月22日蔡到登記地址採訪,翌日畢羽生聯絡蔡,蔡詢問他涉案車輛被市民拍到於721當天在元朗出現一事。其後蔡再致電畢,問其於721當天有否駕駛涉案車輛到元朗。去年7月13日播出的節目,報道了相關內容。


控方指訪問本身與交通運輸無關

案件上月開審時,主控稱經控辯雙方商討,控方只需呈交兩份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不需傳召任何證人。

控方在審訊時提到,被告查冊取得車輛資料後,到登記地址和經電話做訪問,但訪問本身與交通運輸無關,又指「單單因為第一及第二個選項唔適用,唔代表被告就可以虛假表示係『其他』」。 即使條例英文字眼為署方須提供資料予申請人,亦不應單單考慮條文用字,而是須考慮立法目的。

控方認為,報道不是有關交通運輸的用途,而調查的事件和罪行本身也跟交通運輸無關,立法機關不可能容許這種毫無約束、毫無制約的查冊。控方又指,登記冊的備存是為解決道路上的問題及賠償問題,例如車輛在路上不當行駛,令人造成阻礙或傷亡,從而需要得知擁有人的身份。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事,便是「濫用」。


辯方引用政府公佈傳媒查冊數字 質疑查冊用途不包括新聞報道之說

代表蔡玉玲的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否認被告虛報,直指721事件中有人涉嫌用車輛運輸武器犯罪,調查車輛必然是「與交通運輸有關」。辯方引用運房局以往曾公佈傳媒查冊數字,質疑控方指查冊用途不包括新聞報道之說,認為控方將查冊用途局限於「直接」與交通運輸有關,是過於狹窄,顯然錯誤。

辯方分析立法原意,指申報查冊目的只是行政手續,法例僅說署長收費後「須」提供資料,署長無權視乎用途拒絕查冊,連運房局也曾以此為由建議修例。對於控方強調要防止濫用查冊,保障私隱,辯方則指政府可修例,由立法會討論諮詢,法庭不能勉強演繹條文。

【案件編號:WKCC4075/20】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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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cutt.us/77c(网址) 肺炎疫情真相如何,看外媒记者实地采访..... v.ht/pppr (网址)  發表於 2021-4-26 01:26
 樓主| 發表於 2021-4-23 00:49:40 | 顯示全部樓層

查冊有罪︱昨獲頒大獎今罪成 金堯如評審:查冊無罪 判決...

蔡玉玲的案件宣判前夕,涉案報道《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剛奪得「金堯如新聞大奬」,有評審指判決不會影響獎項結果,但擔心記者未來再難以查冊採訪,如同「斬去」調查報道記者的手腳。各界亦開腔支持蔡玉玲,其中16名港台節目顧問團成員批評判決未有衡量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重要性,歐盟駐港辦事處亦指法律不應用作扼殺正當新聞工作。

今屆「金堯如新聞大奬」評審之一、金堯如新聞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麥燕庭表示,今次兩個得獎新聞作品均以查冊做起點,其中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在電台電視組獲一眾評審給予各作品中最高分,代表各評審都肯定這個調查報道,方法和表達形式均專業和仔細,值得肯定和嘉許,今次法院裁決也不會影響今次獎項結果。

如同「斬去」調查報道記者的手腳
她強調,至今仍不認為查冊有罪,又指法院判決只基於法例的狹窄定義,亦未考慮獲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以至公眾利益。她相信,記者未來難以用查冊採訪,如同「斬去」調查報道記者的手腳。

她更擔心,今次記者在運輸署查冊被判罪成後,其他政府部門會「有樣學樣」,日後公司、土地查冊亦會受限制,不但會損害香港的新聞自由,也會損害香港作為資訊自由中心地位。

對於法官稱記者若要就車牌查冊去信運輸署署長,麥相信仍會受限於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的用途,但即使可去信提出申請,「咁即係話畀佢聽我做緊咩嘢故仔?甚至叫佢審埋個故仔?如果覺得故仔對政府冇咩害,就畀啲資料你;否則就『對唔住喇,根據條例,畀唔到你』。」

8傳媒工會發聲明:新聞自由響起喪鐘
8個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明報職工協會、眾新聞工會、壹傳媒工會、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及獨立評論人協會發聲明,批評裁決狠狠地摧毀香港僅餘的新聞自由,對此感到心情沉重,悲憤莫名,痛心疾首,並形容是「新聞界黑暗的一天、香港蒙羞的一天」。聲明又直斥政府「將記者送上犯人欄」,認為法院裁定記者有罪,嚴重衝擊第四權,亦令「新聞自由響起喪鐘」。

對於8個新聞工會及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指拘捕及檢控蔡玉玲是錯誤的決定,嚴重衝擊記者監察職能及新聞自由;亦有《7.21誰主真相》受訪者質疑,律政司是選擇性針對個別傳媒,打壓新聞自由。

律政司回覆查詢表示,不評論個別事件,指所有檢控決定是按可接納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而作出。若有充份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律政司才會提出檢控。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當局應採取措施維護新聞採訪自由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關注法庭今次對蔡玉玲的裁決,指新聞工作者透過查冊等方式,就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正當調查報道,追求真相及監察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工作,以維護香港整體及市民大眾利益。協會認為當局應採取措施維護新聞採訪自由,完善所有政府部門的登記查冊安排,而不是就新聞採訪設置限制和障礙,以保障公眾利益及尊重市民應有的知情權。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強調,法治、守法和新聞言論採訪自由是香港的重要基石,政府及社會各界亦應尊重及竭力維護。

香港外國記者會強烈譴責當局檢控蔡玉玲,形容是開創了危險的先例,並為當局對記者恆常採訪採取法律行動大開中門,同時亦阻止記者可合法地查詢公共紀錄。香港外國記者會又指,雖然蔡玉玲沒被判入獄,但只因其工作被留下刑事紀錄和罰款,而有關查冊本是香港新聞界慣常做法,但蔡玉玲卻被抽出來懲罰,其報道正是調查前年7.21元朗事件。

歐盟駐港辦事處發文駁斥裁決 顧問團16成員促港台承擔法律費用
不同界別都在判決後先後開腔支持蔡玉玲。歐盟駐香港及澳門辦事處在Twitter發文指,蔡玉玲的定罪提醒社會,新聞自由並非理所當然,法律亦不應用來扼殺正當的新聞工作。

16名港台節目顧問團成員亦發表聯合聲明,對蔡玉玲為尋找真相而付出致謝,並認為今次法庭判決未有衡量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政府亦對目前制度缺陷視若無睹,更刻意收窄傳媒查冊的空間,是刻意扼殺公眾得知真相的權利,及打壓傳媒監察權貴的職能。

他們同時要求香港電台承諾不會下架相關節目、港台管理層須承擔蔡玉玲相關法律費用,並要求政府審視目前查冊制度,是否能保障傳媒執行第四權,以捍衞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

民主黨資訊科技及廣播政策副發言人冼卓嵐亦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十分失望,認為法庭完全沒有考慮記者查冊的動機是出於公眾利益及知情權,嚴重打擊香港新聞自由。判決亦嚴重削弱傳媒追查官商勾結及揭露其他犯罪行為的功能,最終受害的將會是香港整體社會。
 樓主| 發表於 2021-4-23 00:53:04 | 顯示全部樓層

7.21遇襲廚師斥政府針對 感激《鏗鏘》團隊追查:淨係靠記...

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為報道而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告虛報查冊用途,法庭裁定罪成及罰款。《7.21誰主真相》其中一名受訪者、前年7.21當日在元朗被白衣人襲擊的廚師蘇先生直言,判決結果雖是「預計之內」,但也感難過,「睇得出個政府擺明係要針對」。他感謝《鏗鏘集》團隊鍥而不捨追查,揭露7.21事件更多資料,「原來淨係靠記者都可以做到咁多嘢」。

蔡玉玲任編導的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剛奪得第12屆金堯如新聞自由獎電台電視組大獎。節目於去年7月13日播出,片段開首的受訪者,正是前年7.21當日,在元朗鳳攸北街被白衣人襲擊的廚師蘇先生。

嘆裁決預計之內:挖政府瘡疤 擺明搵位做你
「某程度都係預計之內。」蘇先生接受《蘋果》訪問時表示,自從編導蔡玉玲被起訴,已料會是最壞結果,「其實睇得出個政府擺明係要針對」,他連番慨嘆,「無論報道又好,講乜又好,總之佢唔啱聽,或挖佢啲瘡疤,咁就擺明搵位做你」。

蔡玉玲被指將查冊資料用於新聞報道,屬虛報用途。蘇先生反問,《大公報》及《文匯報》等也曾做過類似的查冊報道,「點解從來都冇話佢咁做唔得,點解今次要咁做?」他質疑今次起訴蔡玉玲有兩個目的,「你揭我瘡疤我咪針對你,其次就係,擺明打壓新聞自由」。

除了訪問蘇先生,《7.21誰主真相》翻查鳳攸北街閉路電視及元朗西鐵站拍攝的片段,發現部份在鳳攸北街聚集的人士事後都出現在西鐵站月台,蘇先生在節目中也認得部份人士。節目亦發現部份在西鐵站內持棍施襲的白衣人,身穿寫上「厦溪」二字的T恤,記者遂向當時的厦村鄉村長兼厦溪會主席鄧錦輝、及厦村鄉鄉事委員會鄧勵東查證。

記者從閉路電視片段發現當晚多架車輛曾於鳳攸北街接載白衣人到場,遂進行車牌查冊,發現當中有車輛的登記車主為時任屏山鄉輞井圍村代表鄧輝泰,另一車主為新田鄉竹園村村代表黃廣寧等。此外,片段也可見當晚有大批白衣人在鳳攸北街聚集時,有一名身穿便服的男子懷疑手持警員委任證,在街上徘徊逾10次以上,記者亦有向時任元朗區指揮官何鎮宗查詢。

節目播出後才獲警安排認人 惟無再跟進
蘇先生坦言,《7.21誰主真相》播出後,才知道記者發掘到很多有關7.21事件的資料,「當時睇到個感覺覺得好犀利,原來淨係靠記者都可以做到咁多嘢」。他指,節目出街後,警方才安排了兩次認人程序,但他未能認出,之後警方再沒後續跟進,只間中去信給他,「話多謝你嘅合作,又同我講喺7.21呢件事拉咗幾多人」。

7.21事件距今近兩年,當晚無辜被白衣人追打施襲,蘇先生形容是「刻骨銘心」,不能磨滅。他感謝《鏗鏘集》團隊鍥而不捨追查,努力還原7.21真相,遺憾蔡玉玲罪成,十分難過,連帶傳媒查冊的權利也被剝削,「我都唔知而家仲可以講啲乜,冇乜幾多嘢仲可以做到,惟有喺呢個情況繼續加油,做到自己做到嘅嘢」。

事件僅63人被拘 8人被控
前年7.21,大批白衣人於元朗鳳攸北街及元朗西鐵站向市民施襲,引起社會極大迴響。根據報道,截至今年初,警方在事件中累計拘捕63人,包括48名「白衣人」,但僅8人被落案控以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被告包括運輸公司東主王志榮、西鐵燒烤樂園東主鄧懷琛、綽號「飛天南」的吳偉南及八鄉鄉事委員會居民代表鄧英斌等,該案件作供階段早前已結束,押後至本月28日結案陳詞。

另外,警方拘捕的63人當中,其餘15人為當日事發在場的人士,包括事發時遇襲受傷的時任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他與6名人士其後被落案控以參與暴動罪。7.21事件發生逾一年、即去年8月底,警方突然以暴動罪拘捕被其形容為「另一派」的13人,包括林卓廷,警方亦否認事發當晚屬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而重新定性為「不同派別人士嘅對峙同聚集,演變成嘅暴力衝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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