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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再被官指不誠實可靠 使用不必要武力 男女涉襲警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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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7 01:05: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去年9月1日機場「和你塞」活動,當局封鎖交通,觸發上千市民駕駛私家車「義載」示威者回家警方當晚在多區派出防暴警員搜捕,兩名男女被指於大圍港鐵站襲警,案件早前開審,庭上播出現場影片,反證是警務人員追捕他人時撞到女被告在先,另有警員推撞男被告的女友胸部。署任裁判官溫紹明今裁決指,案中三名警方證人的證供與辯方呈交影片內容明顯不脗合,認為三人沒有說出事實,直指他們並不誠實可靠,且有警員於案中使用不必要武力,最終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兩被告依次為女文員盧錦玲(42歲)及男文員利尚寯(32歲),兩人各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及B。

官:警員若能冷靜處理可免衝突

溫官特別強調,他了解近年警方執法受到很大壓力,安全時刻受到威脅;不過,警員若能冷靜處理事件,實可避免衝突發生。


溫官裁決時指出,控方傳召五名證人,其中三名警方證人的證供,與辯方呈交影片內容明顯不脗合。溫官認為三人沒有說出事實,不認為他們誠實可靠,故不接納三人的證供。


溫官又指,案中警司A當時追逐可疑人士,其間意外碰到女被告,才令女被告手持雨傘的手舉起,亦令她向前行出數步。此外,女被告當時拿著餸菜,屬尋常街坊打扮;若警方能冷靜處理及調查,理應可避免再發生案中第二次襲警事件。惟警員不必要地將女被告壓向牆邊,使用不必要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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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盧錦玲獲判無罪。
控方稱按指示反對訟費申請 官:有時指示真係好唔合理

至於男被告及其女友,溫官認為兩人情緒可能較激動,但兩人沒阻礙警員執法,反而是警員B推撞男被告女友的胸部,又不斷用胸部頂向男被告及其女友,神情兇惡。而男被告僅僅是向警員架起前臂,並向警員推去,並非攻擊動作;即使力度大,但他用來自衞的武力並非不合理或不符比例。


兩名被告脫罪後提出訟費申請。控方稱有指示要提出反對,溫官聞言說:「有時指示真係好唔合理。」溫官指兩被告既沒誤導警方,亦沒自招嫌疑,且接受男被告僅是自衞,批准兩被告的訟費申請。

辯方指證人口供與事實不符,溫官則指這已超過他的司法管轄權,辯方則引述新聞報道,指裁判官可轉介個案。溫官聞言謂:「原來我哋咁大權?」但他仍強調僅處理裁決。

男被告的未婚妻到庭旁聽,獲知無罪裁決後失聲痛哭,需由男被告擁抱安慰。及後男被告與未婚妻十指緊扣離開法庭,庭外稱多謝拍片的人以及律師團隊,深明若沒得到該影片,裁決可能會很不同。他直言案件不公,從影片中可見是警員出手推他的未婚妻在先,不排除將來會就警員作假口供一事報警、向廉署報案或提出私人檢控。

未婚妻於庭外稱,過去一年的官司對兩人造成很大困擾,男被告須定時向到警署報到以及守宵禁令,已屬剝奪自由,背負很大壓力。她哽咽謂:「就算乜嘢判決都好,我都會同佢結婚!」男被告則指聆訊對婚期影響不大,更指與對方結婚是「男人責任」。


官曾謂「好彩有影像」

本案早前聆訊期間,辯方播放現場片段,可見A追捕另一男子期間撞到女被告,女被告的雨傘隨即打到A的右手。影片亦可見身穿白衣的警員大叫,情緒激動。溫官當時見狀問:「做乜事咁激動?拘捕一個人?」有警員觀看影片時,聲稱看不到A撞到女被告,惟溫官即謂:「我睇到,我第一刻睇到。」

而警員B接受辯方盤問時否認衝向男被告及其女友並大力推開兩人,聲稱:「我冇推佢。」惟溫官看過現場影片後謂:「睇片好似有。」溫官及後向警員強調:「我唔係話你講大話,但記憶會出錯。」又指:「有咩清楚過影像?好彩有影像。」

另外,有輔警當晚到場後,曾用電筒照向人群。溫官指現場有足夠光度,直言:「雷射筆都可以話傷到眼,諗唔到除咗令人影唔到相,有乜作用。」

【案件編號:STCC406/20】

點評

请看t.cn/A6zYSVGR(网址) 肺炎疫情真相如何,看外媒记者实地采访..... git.io/gdddd (网址)  發表於 2020-12-1 02:15
 樓主| 發表於 2020-9-17 01:08:37 | 顯示全部樓層

8.31暴動案 被質疑拾棍插贓 手持警棍速龍:係我隻手指嚟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八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續審。當日現場速龍稱有被告遺留背囊逃走,他遂手持被告背囊繼續前行,及後求醫,事隔多時始將背囊交出作證物。辯方指他於現場曾兩度彎身,疑似拾起地上物品,及後便指在背囊內發現汽油彈及伸縮棍,實為插贓。速龍否認指控,而對於片段拍下他手持棍狀物,他先後解釋是「我隻手指嚟」、「長電筒」、「好似係頭盔條繩」,甚至稱是「地下標記」及「倒影嚟㗎喎」,最後速龍自言當時手持長警棍。

案發為隸屬速龍小隊、現駐守粉嶺機動部隊警長黃子誠供稱,當日行經現場工商銀行時,看見馬路上有些打橫放置的鐵通,並留意到早前有一群人將鐵通放在馬路,故驅散時「特別追住那群人」。他見到一名可疑人、即本案第四被告龔梓舜戴着黃色手套,引起他的注意,加上驅散時亦最接近龔,故衝前拘捕他。

一時稱被踢 一時稱被人用鐵通打
黃稱當時將龔拉下,龔反抗,兩人一同倒地,糾纏間「整爛咗支長槍」;而龔的背囊則掉在地上,惟龔沒有取回便跑走。黃未及追截,便遭另一人「踢到個頭」,使他「黑咗一黑、暈咗一暈」。

黃續稱,其後他拾起地上背囊繼續前行,惟因他正流鼻血,「頭暈得緊要,所以企埋一邊」,讓急救警員替他止血,同時打開手上的背囊查看,內裡沒有身份證等文件,卻有眼罩、防毒面具、一支以透明藍妹玻璃樽製成的汽油彈,以及一支警棍,又形容「成個背囊都係電油味」。

黃稱查看背囊後,他將全部物品放回背囊中,其後上警車到醫院求診,其間一直拿著背囊,背囊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但他又謂其間曾有同事幫他拿著背囊,最後他將背囊交給刑事偵緝警員。

辯方發現,黃於翌日凌晨在醫院錄取的口供,與他在警車上等候出發前往醫院時筆錄的警員記事冊內容,兩者之間有重大出入。

黃於記事冊上稱「被人重踢頭部,故手持男子背囊在車休息」,而口供卻稱「其間有一名WP2(在逃人士)手持鐵通,橫向打向我面部」。黃解釋,當時見到有人在前方,並在電光火石之間受到重擊,認為「腳冇可能咁大力」,又指當時聽到鐵通聲,並見到地下有鐵通及磚頭,「有一刻以為有人拎鐵通打我」,承認「口供形容得唔好」。他亦承認記事冊及筆錄口供均沒提及有人放鐵通在地,「係睇片先記得,喚醒咗我記憶」。

辯方指,黃於事發後三個月內兩度再補錄口供,卻沒有修正說法。黃承認「漏咗更正」。辯方批評他的證供不盡不實,黃否認。

警否認插贓:唔會咁做
黃又補充指,由於警棍易跌,有時會將警棍留在車上,但不肯定案發時是否帶在身上,並指當日沒有取出或使用過警棍。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黃手執背囊行走的一段路中,起碼兩度彎身,疑似拾起東西。片段亦顯示黃的右手抽起背囊之餘,亦有手持棍狀物。

辯方直指他是拾起路上的棍,黃則稱首次彎身時沒有拾起東西,只是「頭暈、踎一踎底」,而片段顯示的棍形物「係手指嚟嘅」。至於第二次彎身則是在行人路地下發泡膠箱旁邊拾起長電筒。至於手中棍狀物,黃承認「隻手攞住支棍」,但不肯定是否長警棍,並於此時才稱裝備中有長警棍及伸縮警棍。

辯方聞言反問:「啱啱問你有咩裝備,你連有冇都唔肯定,仲話可能放喺警車,依家同我講有兩支警棍?」辯方向黃指出,他手持的棍狀物實是從地上拾起的棍,且是他放入被告背囊中。黃否認,稱「唔會咁做」。

黃在盤問中多次主動要求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反覆看後再多次思索,並就他手持的棍形物供出多個版本,包括「我隻手指嚟」、「長電筒」,又指可能是「頭盔條繩」,甚至供出「倒影嚟㗎喎」。黃最終承認當時手持長警棍,「睇片應該係喇」。黃子誠明日將繼續作供。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去年8 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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