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日機場「和你塞」活動,當局封鎖交通,觸發上千市民駕駛私家車「義載」示威者回家。警方當晚在多區派出防暴警員搜捕,兩名男女被指於大圍港鐵站襲警,案件早前開審,庭上播出現場影片,反證是警務人員追捕他人時撞到女被告在先,另有警員推撞男被告的女友胸部。署任裁判官溫紹明今裁決指,案中三名警方證人的證供與辯方呈交影片內容明顯不脗合,認為三人沒有說出事實,直指他們並不誠實可靠,且有警員於案中使用不必要武力,最終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兩被告依次為女文員盧錦玲(42歲)及男文員利尚寯(32歲),兩人各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及B。 官:警員若能冷靜處理可免衝突溫官特別強調,他了解近年警方執法受到很大壓力,安全時刻受到威脅;不過,警員若能冷靜處理事件,實可避免衝突發生。
溫官裁決時指出,控方傳召五名證人,其中三名警方證人的證供,與辯方呈交影片內容明顯不脗合。溫官認為三人沒有說出事實,不認為他們誠實可靠,故不接納三人的證供。
溫官又指,案中警司A當時追逐可疑人士,其間意外碰到女被告,才令女被告手持雨傘的手舉起,亦令她向前行出數步。此外,女被告當時拿著餸菜,屬尋常街坊打扮;若警方能冷靜處理及調查,理應可避免再發生案中第二次襲警事件。惟警員不必要地將女被告壓向牆邊,使用不必要武力。
女被告盧錦玲獲判無罪。
控方稱按指示反對訟費申請 官:有時指示真係好唔合理至於男被告及其女友,溫官認為兩人情緒可能較激動,但兩人沒阻礙警員執法,反而是警員B推撞男被告女友的胸部,又不斷用胸部頂向男被告及其女友,神情兇惡。而男被告僅僅是向警員架起前臂,並向警員推去,並非攻擊動作;即使力度大,但他用來自衞的武力並非不合理或不符比例。
兩名被告脫罪後提出訟費申請。控方稱有指示要提出反對,溫官聞言說:「有時指示真係好唔合理。」溫官指兩被告既沒誤導警方,亦沒自招嫌疑,且接受男被告僅是自衞,批准兩被告的訟費申請。 辯方指證人口供與事實不符,溫官則指這已超過他的司法管轄權,辯方則引述新聞報道,指裁判官可轉介個案。溫官聞言謂:「原來我哋咁大權?」但他仍強調僅處理裁決。 男被告的未婚妻到庭旁聽,獲知無罪裁決後失聲痛哭,需由男被告擁抱安慰。及後男被告與未婚妻十指緊扣離開法庭,庭外稱多謝拍片的人以及律師團隊,深明若沒得到該影片,裁決可能會很不同。他直言案件不公,從影片中可見是警員出手推他的未婚妻在先,不排除將來會就警員作假口供一事報警、向廉署報案或提出私人檢控。 未婚妻於庭外稱,過去一年的官司對兩人造成很大困擾,男被告須定時向到警署報到以及守宵禁令,已屬剝奪自由,背負很大壓力。她哽咽謂:「就算乜嘢判決都好,我都會同佢結婚!」男被告則指聆訊對婚期影響不大,更指與對方結婚是「男人責任」。
官曾謂「好彩有影像」本案早前聆訊期間,辯方播放現場片段,可見A追捕另一男子期間撞到女被告,女被告的雨傘隨即打到A的右手。影片亦可見身穿白衣的警員大叫,情緒激動。溫官當時見狀問:「做乜事咁激動?拘捕一個人?」有警員觀看影片時,聲稱看不到A撞到女被告,惟溫官即謂:「我睇到,我第一刻睇到。」 而警員B接受辯方盤問時否認衝向男被告及其女友並大力推開兩人,聲稱:「我冇推佢。」惟溫官看過現場影片後謂:「睇片好似有。」溫官及後向警員強調:「我唔係話你講大話,但記憶會出錯。」又指:「有咩清楚過影像?好彩有影像。」 另外,有輔警當晚到場後,曾用電筒照向人群。溫官指現場有足夠光度,直言:「雷射筆都可以話傷到眼,諗唔到除咗令人影唔到相,有乜作用。」 【案件編號:STCC4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