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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樣人員獲發強國製非醫用保護衣 醫護斥政府離譜憂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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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5 00:15: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政府公佈延長全民自願檢測計劃,但卻置採樣人員安危不顧。有於灣仔會議展覽中心協助為市民採樣的醫護人員表示,政府派給採樣人員穿着的保護衣是中國製造,包裝上註明是「非醫用」,接連着保護衣的標籤也以英文寫明「Non Medical Use」。該醫護批評武漢肺炎傳染性高,政府做法「離譜」及不能接受。


政府疑迫醫護使用「非醫用」保護衣,特首林鄭本周二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主動說:「喺過去呢八個月嘅抗疫,我作為行政長官,我最愛護、最保護嘅係醫管局,包括醫管局所有員工。」她口中的愛包括為醫管局撲口罩。

根據該名於灣仔會議展覽中心協助為市民採樣的醫護人員,向《蘋果》提供的相片顯示,保護衣的包裝有一張用以簡體字寫的「合格證」,標示該即棄防護衣由「東莞市東方鴻業製衣廠」生產,並寫有聯絡電話。合格證上列明保護衣是「非醫用」,生產日期是今年4月30日,有效期2年。另一相片顯示,保護衣上的標籤同樣以英文及簡體字列明「Non Medical Use」及「非醫療用」。


該醫護人員批評,保護衣由中國製造並沒問題,但武肺傳染性高,保護衣標明非醫療用途,無法有防感染效用。被採樣的市民突然咳嗽或嘔吐而噴出飛沬,容易玷污採樣人員,令採樣人員受感染,直斥政府做法「離譜」及不能接受。

《蘋果》正向食物及衞生局查詢。


保護衣的包裝有一張用以簡體字寫的「合格證」,標示該即棄防護衣由「東莞市東方鴻業製衣廠」生產,並寫有聯絡電話。合格證上列明保護衣是「非醫用」。讀者提供圖片
保護衣上的標籤同樣以英文及簡體字列明「Non Medical Use」及「非醫療用」。讀者提供圖片

 樓主| 發表於 2020-9-5 00:17:56 | 顯示全部樓層

眾志「Not Made In China」口罩續被針對 分銷點cafe股東被海關...

眾志今年4月以成本價推百萬個「自救口罩」 冀港人抗疫同時不忘立會35+。至於口罩的來源地,黃之鋒透露早前因為公開口罩來源地後,大批中國商人到該地搶購,致價格大幅上升,故是次未能公開口罩的來源地,但強調口罩規格為ASTM level 1、BFE和PFE均超過95%,合乎規格。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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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Made In China」口罩海關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拘捕兩前眾志成員

今年初武漢肺炎肆虐,香港市面一罩難求,前香港眾志4月時採購到大批口罩並與「黃店」合作發售,盒上印有「Not Made In China(非中國製)」。今年5月海關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拘捕前香港眾志常委梁延豐、副主席鄭家朗。

海關當時指,接獲舉報,懷疑口罩附有虛假產地及效能聲稱,及後亦將口罩樣本送往化驗所作含菌量測試,結果證實樣本符合含菌量標準,並無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惟一直未獲商戶提供認證,以證明口罩符合標示。

梁先生認為海關的行動是想「搵人祭旗」,他指當時眾志推出口罩,他立即就報名,而口罩亦迅速於一周內售罄,他指「估唔到會拉埋賣嗰啲人」,自己並不擔心,惟不知當局會否「有啲政治因素,搞到變咗重啲嘅罪。」

海關回覆《蘋果》查詢指,早前接獲舉報,指有網上供應商透過食肆供應一款附有「NOT MADE IN CHINA」及「ASTM Level 1」的外科口罩,懷疑附有虛假產地及效能聲稱,今年5月先後拘捕兩名商戶人士,跟進調查後,今日在觀塘再拘捕一名31歲涉案餐廳女負責人,案件仍在調查中。


黃之鋒批港府打擊黃色經濟圈:內部精神分裂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認為,海關是次行動唯一的原因就是收到政權命令打擊黃色經濟圈,他認為被捕的食肆員工與口罩供應完全無關,而海關4個月來一直宣傳其口罩標示的「Not Made In China」與事實不符,但始終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及調查結果。

黃之鋒又引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早前反對美國把香港貨物標注為「Made in China」,認為港府內部「精神分裂」。他指已聯絡律師到海關扣留地點支援,又呼籲任何因口罩事宜受到當局滋擾的黃店與他聯絡。


上月美實施新產地來源標記海關譴責「雙重標準及虛偽」

《蘋果》上月20日曾就眾志案件向海關查詢,包括會否繼續就本地或台灣製造產品寫有「Not made in China」而拘捕出售人士,海關回覆僅指不評論個別個案,餘下超過400字則無厘頭「嗌交部」上身,強調香港屬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指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獨立關稅區待遇,強烈譴責美國對香港實施新的貨品產地來源標記措施,批評美方「雙重標準及虛偽」。

「黃店」火鍋店負責人、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批評海關的行動「純粹政治性,好明顯政治多過法律」,他認為拘捕行動是想恐嚇黃店,不再做較「出位」的行為,但他認為「黃色經濟圈」不會因此被嚇怕,「《國安法》咪仲大件事,呢啲濕濕碎。」


 樓主| 發表於 2020-9-5 00:24:13 | 顯示全部樓層

【陳彥霖死因研訊】表明不同意溺斃結論 資深法醫馬宣立...

參與反送中集會的15歲職訓局青年書院女生陳彥霖,去年9月底離奇赤裸浮屍海面,警方及後指死因無可疑。死因庭今繼續研訊, 法庭傳召資深法醫兼港大病理學系首席臨床講師馬宣立出庭。他就彥霖的剖屍報告提出意見,包括不能肯定彥霖是溺斃,亦指裸屍並不尋常,對此認為不能解釋亦感到「唔係好安樂」,坦言「非常可疑」。

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的馬宣立供稱,他就法醫李毓樺撰寫的驗屍報告,於今年5月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當中引述驗屍報告指,彥霖屍體有明顯的浸水迹象,氣管有少量黑紅色血水,左肺重347克、右肺重281克,胃部只有10毫升澱粉狀液體,膀胱沒尿液。

資深法醫兼港大病理學系首席臨床講師馬宣立
馬認為一個人落水後的自然反應是閉氣,忍受不住後便開始呼吸,死亡前可能吸入及吞入大量水;若過程中曾嘔吐,則氣管或會吸入嘔吐物。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溺斃,關鍵是知道其下水時是否生存,溺斃屍體有三項特徵,包括有肺氣腫、口鼻有泡沫、肺部充水且重。

不同意報告稱彥霖或是溺斃
他指出,沒在彥霖陰道找到他人的DNA,亦沒有傷痕,沒有表面證據顯示曾有人在她體內射精,又或者她曾受性侵。惟屍體已在水中浸泡一段時間,不知有關證據是否已被水沖走。

馬同意驗屍報告所指,由於彥霖屍體已腐化,屍體上沒發現任何傷痕,亦沒驗出體內有任何常見藥物或毒品,因此無法確認死因。惟他不同意報告稱彥霖或是溺斃的說法。他解釋,溺斃者死後,水會先積聚在肺部,肺部腐爛後,水會逐漸流入胸腔,故胸腔亦會有積水。而溺斃者的肺部一般會吸入近千克液體,而且兩邊肺及胸腔內的液體容量理應相近,兩邊肺的重量應一樣,胃內亦應有水。

若溺斃兩肺液體應一樣 彥霖卻相差500毫升
然而,彥霖屍體左胸腔內有550毫升腐爛液體,右胸腔卻只有50毫升腐液,兩者相差500毫升,但其右肺腐爛情況並非特別嚴重,至於胃部亦僅有10毫升澱粉狀液體。馬直指,上述情況「稍為古怪」,無從解釋。他指出,溺斃者的肺部一般會吸入近千克液體,而且兩肺的重量一樣;而死者溺斃後,水會先積聚在肺部,肺部腐爛後,水便會流入胸腔,故胸腔會有積水。

他坦言,當屍體已腐爛,便難以判斷死者是否溺斃。而根據現有的資料,無法判斷彥霖何時及在什麼情況下落水,僅可肯定彥霖屍體曾經浸水,無法肯定她是溺斃。

研訊主任又引述法醫李毓樺的證供,指若果括約肌於遇溺時收縮,水便不能進入胃部及肺部。馬指說法正確,但無法透過驗屍判斷括約肌有否收縮。他又指,屍體的胃部僅有10毫升液體、右胸腔僅有50毫升液體,不符合溺水症狀;但其左胸腔有550毫升液體,符合溺水症狀。但正常情況下,理應兩邊胸腔及肺內液體差不多,「我嘅困難係分別太大,好得意,我解釋唔到。」

法醫李毓樺

馬:淨係女屍赤裸,疑點已經好大
馬特別提到,屍體被尋獲時全身赤裸,直言不能明白、無法理解,「淨係女屍赤裸,疑點已經好大」;惟在解剖學而言,「冇證據證明任何嘢」,這一點令他「非常唔安樂」。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有否可能因屍體發脹或被水沖走,導致衣服脫落。馬指,若是吊帶裙之類的寬鬆衣物,有機會被水沖走,從傳媒報導可見,彥霖失蹤時穿吊帶上衣及裙褲,但沒提到她沒穿內衣褲,而內衣褲一般箍得較緊,並不容易脫落。

可檢驗死者腎臟得悉他落水時是否在生
馬又指,河水及海水均有微生物,按常理若有人跌入河流或大海,他吸水後矽藻或會經血液循環由肺流至血管。馬透露可透過解剖死者的腎及骨髓,從而得知死者是否吸入矽藻。惟馬強調要將死者體內的矽藻,與其落水地點的矽藻作比較,才可得悉他體內的矽藻是否落水時吸入。醫管局大狀馮國礎問馬,是否檢驗死者的腎臟有否矽藻,就可得悉他落水時是否在生,馬同意。

研訊主任提及衞生署法醫李毓樺昨供稱,香港水域沒有矽藻,故沒有進行藻類檢驗。馬稱「有小小誤會,全地球無咩地方嘅水域無矽藻」。馬透露本港曾進行矽藻檢驗,但因為費時等原因,有些水域沒有進行檢驗。至於衛生署法醫科決定不檢驗矽藻,馬指不清楚箇中原因。馬又表示印度等國家在矽藻檢驗的研究較出色,可以分辨該些海藻是屬於湖邊或湖中央等。

彥霖屍體頸部及其他部分無明顯瘀傷
裁判官問,若彥霖死前曾受襲致暈倒或死亡,其皮下組織是否應會有傷勢。馬稱,要視乎受襲部分,觀乎其屍體頸部及其他部分亦沒有明顯瘀傷,故「冇任何證據證明任何嘢」。

裁判官續問,屍體在水中浸了一段時間,會否影響毒理測試。馬稱,沒有資料顯示政府化驗所的測試結果出錯,但強調不會檢驗所有藥物及毒品,僅會檢驗常見項目或案情顯示死者可能接觸過的項目。

若尋獲浮屍 馬:想第一時間睇吓點樣
陪審員問,可否驗到彥霖死前有否吸入哥羅芳或毒氣。馬表示,要視乎吸入的氣體數量,哥羅芳的致暈份量不高,若吸入了致死的份量,則可從血液及肝臟驗出。但彥霖屍體已腐化,無法檢取血液樣本,肝臟樣本則沒驗出毒氣,故沒證據顯示彥霖死前曾吸入毒氣,惟他不知檢驗化驗哥羅芳。

研訊主任又提到,警方於去年9月22日發現屍體當天,曾要求衞生署法醫科去西灣河水警基地驗屍,但當值法醫藍偉文認為即場驗屍的作用不大,故拒絕到場。馬表示,到場與否一般視乎現場環境可否幫助了解案件,惟就他個人而言,若警方告知尋獲一具女性裸浮屍,「點都好,我都想第一時間睇吓點樣」。

彥霖母親
於警署見證檢取彥霖母親口腔拭子
此外,馬曾於今年7月在北角警署,見證一名女警檢取彥霖母親何姵誼的口腔拭子。何自上周四起沒到庭旁聽,她今再到庭,馬確認她與當日被檢取口腔拭子者是同一人。

馬宣立於1981年在港大醫學院畢業,翌年便進入職衛生署法醫科,並於1998年取得法醫專科資格。他於1995年加入香港大學醫學院,其間繼續為謀殺、自殺等案件撰寫解剖報告,並多次獲法庭接納為法醫科專家證人。法援署曾邀請馬為1999年轟動全港的的Hello Kitty藏屍案提供協助,惟馬以案件沒屍身可供檢驗為由拒絕。他現在是港大病理學系擔任首席臨床講師,身兼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總監。

【案件編號:CCDI870/19】
 樓主| 發表於 2020-9-5 00:29:33 | 顯示全部樓層

撈屍警指上級認為死因有可疑交刑事隊跟進 上級稱僅介定...

曾參與反送中集會的15歲職訓局青年書院女生陳彥霖,去年9月底離奇赤裸浮屍海面,警方及後指死因無可疑。死因庭今繼續研訊,去年9月22日接報到場調查並負責打撈彥霖屍體的警員今出庭作供,並引述水警指揮官文惠長督察指,初步檢驗後基於屍體全身赤裸,認為死因有可疑,案件交由東區刑事調查小隊跟進。惟文惠長督察則供稱,將案件交給刑事調查隊時,並沒就自殺或他殺定性,僅介定為「屍體發現案」。

研訊主任今早甫開庭,透露上周五下午收到林卓廷議員辦事處寄出的電郵,指有知專男學生曾於去年9月19日看見一名赤腳女子於調景嶺港鐵站徘徊,該名學生冀就事件於死因庭作證。法庭及後傳召該男生作供,直言因不相信警方,指警方處理案件的方法透明度低,認為警方未將屍體發現案列為謀殺案的做法並不合理,因擔心人身安全,不欲透過警方落口供。

據研訊主任透露,電郵亦附上男學生接受訪問的片段,片段顯示他化名Black於去年10月15日接受立場新聞的訪問。

指赤腳女子舉止與常人無異
今年12月高等文憑畢業的知專學生陳家俊供稱,他去年9月19日出席校方舉辦的講座後,晚上7時十幾分與女友一同前往調景嶺港鐵站。他於A出口看見一名女子赤腳站於鴻福堂店舖附近。陳經過售票處時已越過女子,他轉頭回望時看見她左顧右盼,「好似搵緊人咁」,最終他看見女子循B出口的方向離開。陳憶述女子「因為搵人而精神恍惚」,惟舉止與常人無異。

陳指,知專去年披露一段15秒的閉路電視片段,鏡頭顯示彥霖正乘搭校內的升降機。當時彥霖身穿吊帶背心,加上警方公佈指彥霖是赤腳走向海邊,讓陳聯想起於19日看見的女子應是彥霖。事後他就事件接受蘋果、立場新聞、獨立媒體以及癲狗日報的訪問,又於知專學生會舉辦的發佈會發言。

研訊主任指,陳於立場訪問稱聲是於19日晚上7點完成講座並離去,今卻供稱是7點十幾分離開,要求陳就時間上的差異解釋。陳指接受訪問時心情緊張,故未能精準講述事件經過,但如今回想陳肯定是7點十幾分離開,與他一起出席講座的同學亦確認上述時間。研訊主任播放都會駅的閉路電視片段,鏡頭顯示彥霖經都會駅二樓連接善明邨的出口離開,當時時間為7點05分。研訊主任問陳,他是否肯定當時尚未完成講座,陳肯定。

知專學生陳家俊
官指現在「唔需要擔心人身安全」
死因裁判官問陳,為何上周五才表示欲出庭作證,而非於較早階段提供協助。 陳直言他並不相信警方,「蒐證係警察」,又指警方處理案件的方法透明度低,認為警方未將屍體發現案列為謀殺案的做法並不合理。

陳又謂因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欲透過警方落口供,惟今願意作證,因為可經死因庭及議員辦事處協助下出庭,而非只透過警方處理。陳坦言現在才開展死因庭「已經算遲」,因公眾對案件疑慮重重。

裁判官回應此案開庭時間已屬迅速,因搜證索取口供等工作需時。陳作供完畢後,裁判官表示「相信依家你個名已經被廣泛報道,唔需要擔心人身安全」。

將彥霖屍體撈起的水警陳國榮
警員引述督察指基於屍體全身赤裸 死因有可疑
法庭又傳召隸屬水警港口分區第4巡邏小隊的警員15038陳國榮作供。他於去年9月22日上午11時20分,收到水警電台通知稱將軍澳對開海面近魔鬼山有一宗疑似屍體發現案,遂前往調查。他於約十分鐘後到場,隨即向報案的市民劉賢佳了解情況。劉向他稱,當日早上8時許,他與兒子租艇出海釣魚,約於11時在海面發現屍體。

陳憶述,當時屍體在岸邊漂流,「有少少埋岸」,其臉部朝上。他隨即用船上吊機及吊床打撈,並於11時58分成功撈起屍體,隨即帶往西灣河水警基地。12時13分,救護員確認屍體沒生命迹象。

陳指,屍體被撈起時全身赤裸及發臭,上面沒任何掛飾,現場亦沒發現任何衣物,故無法確認身份。他沒有留意屍身上有否傷勢,而雖然屍體臉部發黑,但仍能清楚看到容貌,他認為應屬於一名年約20至30歲的女性。

同日,水警指揮官文惠長督察初步檢驗後,基於屍體全身赤裸,認為死因有可疑。其後案件交由東區刑事調查小隊第8隊跟進,陳於翌日往域多利公眾殮房確認屍體。

督察反駁掌握資料片面 無法肯定有否可疑
惟督察文惠長供稱當日初步無法肯定死因有否可疑,但認為事件可能涉及刑事,通知刑事組同事接手。文於當日12時20分在西灣河水警基地檢查屍體,歷時15分鐘。由於屍體已發黑,他連死者國籍亦無法確定,亦沒發現任何證件或可辨認的飾物,強調由於掌握的資料片面,故初步無法肯定死因有否可疑。

文續形容,屍體全身赤裸,輕微發脹、雙眼突出及嘴唇腫脹,頭部沒有可疑傷口,全身亦無紋身或明顯傷勢,但右小腿內側有一個長2吋乘4吋的垂直傷勢。他認為,該小腿傷勢並不致命,而且根據過往經驗,類似傷勢或因屍體漂流時卡在石頭、或者搬運屍體時造成;而水警撈屍時沒接觸過小腿部位,故相信該傷勢非因打撈造成。

轉介刑事調查隊 界定為「屍體發現案」
文續指,事後曾派同袍到尋獲屍體的水面附近調查,但沒發現任何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同日下午約2時,由於他認為事件可能涉及刑事,故通知港島東刑事調查隊接手案件。但他強調,由於他只進行簡單驗屍,而屍體上並沒明顯傷勢,故將案件交給港島東刑事調查隊時,並沒就自殺或他殺定性,僅介定為「屍體發現案」。他又解釋,一般而言,若屍體有明顯傷勢,會立即通知刑事調查部門,並由刑事部門定性案件是自殺或謀殺。

督察稱衣物有可能遭水流沖走
在陪審員查問下,文稱屍體上的衣物及內衣褲有可能在漂浮過程中,被水流沖脫,尤其是夏天的衣物較少及鬆身,便有機會被水流沖走。他又指,海事處可掌握大概水流方向,而本港每天經歷兩度潮漲潮退,可透過流水及速度推斷屍體的漂流時間。然而,屍體被發現時已滲出血水,估計已在海上漂流了一至兩天,即合共經歷了八次漲退,加上維港港口繁忙,故無法確認屍體的漂流時長。

陪審員質疑,若港口繁忙,屍體理應很快被發現。但文指,屍體漂浮在海面時,僅背部稍微露出,加上屍身皮膚較黑,船隻經過時未必注意到。文又指,在他駐守該分區期間,魔鬼山山腳對出海面有兩至三宗屍體發現案,港島東至維多利亞港港口亦常見漂流屍體。

屍體手指及手掌已腐爛
其後研訊主任在庭上讀出警員李賢的書面證供,他於事發時隸屬東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去年9月22日1時13分,李及同袍接報到西灣河水警基地調查一宗屍體發現案,進行初步驗屍後,相信死者年齡介乎25至30歲,頭髮及肩、下半截染金,身上有數處微細傷痕,但沒發現任何可疑傷勢或致命傷。他隨即聯絡法醫到場驗屍,但對方稱案件沒有即時驗屍需要,故沒有前來。

同日2時半,李聯絡失蹤人口組,並安排食環署屍體處理組將屍體運送去域多利公眾殮房,以及相約打撈屍體的水警陳國榮翌日去殮房認屍。翌日,陳確認屍體無誤。

同月24日,李與偵緝督察陳小霖(譯音)到域多利陪同法醫驗屍,過程由鑑證科人員拍攝。根據報告,全程共拍了28張照片,法醫檢取了多項人體樣本作化驗作調查之用,包括頭髮、胸腔液、肝臟、陰道拭紙及指甲等。由於屍體的手指及手掌已腐爛,未能透過傳統方法鑑證,法醫遂切除了兩根拇指,送往鑑證室化驗。同日下午4時,所有樣本及手指被送到北角警署,值日官將之冷藏。翌日,鑑證科成功套取死者指摸。

直至26日下午,其他樣本被送往政府化驗所檢驗。李查找刑事紀錄後,發現死者的指模與彥霖脗合,並確認她是一名失蹤人口。同日李向上司匯報調查進展,並將案轉介至東區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發現屍體的釣魚翁劉賢佳
釣魚翁起初以為屍體是「玩浮潛啲阿叔」
市民劉賢佳(55歲供稱,去年9月22日早上10時,與兒子於魔鬼山附近釣魚,其艇仔停泊在岸邊。他釣魚時突然看見海面上40至50米外,有一個腹部向上的人體正在漂近,他起初「以為係玩浮潛啲阿叔」。當人體越飄越近,飄至離岸約10米近時,他恐怕對方會撞到自己的船艇,遂出聲喝止,惟對方沒有理會。劉發現人體原是浮屍,遂報警,水警約於20分鐘後到場。

劉供稱,由於他當時未能看見浮屍的臉部,故並不知道是女屍。但他看見屍體的長髮約1呎長,左手則放在腹上。事後其子告訴他,從fb得悉該屍體為女屍。

駐西灣河救護站救護隊目莫橋輝供稱,他於去年9月22日收到通知,需到西灣河水警基地提供支援。莫到達發現浮屍的地點後,警方已經將撈起屍體並置於船上。莫約於12點13分處理屍體,他起初目測該人體為女性,形容她「好蒼白」,全身濕透,面朝天地躺在警方的船上。

救護隊目稱赤裸浮屍很罕見
經檢驗後,女子沒有呼吸及脈搏,有屍斑及屍僵。莫進一步解釋,屍僵是指手腳關節僵硬,屍斑則集中於女子的臉部以及耳後,身體卻沒有屍斑。莫判斷女子明顯死亡,他指赤裸浮屍很罕有,又指是首次看見裸屍。安全起見他使用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為女體進行心肺復甦,最終確認她沒有生命表徵。莫指女體手腳多處有輕微的表皮刮損,其身體上的屍僵已超過12小時。

在死因裁判官提問下,莫指若軀體呈現屍僵屍斑、燒焦至未能辨認、身體斷開半截等狀態,便會斷定該人體為明顯死亡。莫又指,死者死亡後,其軀體會於兩小時後呈現屍斑。

衞生署法醫科高級法醫藍偉文供稱,他於9月22日當天接到警方電話,要求到場就一宗赤裸浮屍案提供協助。由於當時屍體已移送至水警基地,沒法作現場勘察,加上警方表示屍體已腐壞、無明顯傷痕,他認為到場後有進一步發現的可能性不高。此外,若屍體繼續留在室溫下,或會很快腐壞,故他認為應盡快將屍體送去殮房冷藏,等待正式解剖時才作出更準確結論。

彥霖體內沒發現任何藥物或毒品
藍強調,若警方認為屍體有可疑,可要求法醫科人員到場協助,法醫科則會視乎在現場能否提供更多意見,再決定是否到場協助,不會有求必應。而他於警方發現彥霖屍體後翌日,已立即通知殮房的法醫科同事跟進。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藍,若果他在屍體移送至水警基地前收到通知,會否影響到場決定。藍表示,為了搜救人員安全起見,警方將屍體先移送至陸地是正常程序,而本港每隔一段時間便會發現浮屍,他從未試過在水中心驗屍。他又指,因屍體已發脹及發黑,加上海水溫度與陸地不同,因此即便他當時立即到場,亦只能按日推斷死亡日期。

醫管局代表大律師馮國礎問,可否憑死者吸入體內的海藻,判斷其落水地點。藍表示「有可能」,但難以核對海藻屬於本港哪個水域,且檢驗項目由解剖屍體的法醫決定。

政府化驗師康祐軒供稱,在彥霖屍體的胸腔液、膀胱沖洗液及肝臟樣本中,並沒發現任何藥物或毒品。他又指,一般而言,化驗涵蓋本港所有常見藥物及毒品,包括安非他命、大麻、可卡因、鴉片類鎭靜劑、迷幻藥、迷姦水、常見精神科藥物等。若彥霖於死前5日曾吸食大麻、或死前兩日曾服用精神科藥物,皆可準確驗出。

康表示,法醫沒有要求進行酒精化驗,因為屍體腐壞後會釋放酒精,故結果並不準確。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CCDI8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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