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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分析 首宗藏雷射筆定罪 關鍵在管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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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7 22:46: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被警員搜出攜有雷射筆以及疑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今日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就管有雷射筆而言,主審裁判官指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亦有合法用途,但能夠燒傷眼睛和皮膚,若管有的意圖是用作非法傷人,便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擔心,裁決會引來更多濫告。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關注今次案件,指裁決將令警方以為法庭「畀到佢膽子」,「原來我(警方)唔使任何意圖使用雷射筆射人隻眼嘅口供,就可以告佢呢個人藏有雷射筆,話佢藏有攻擊性武器」。他指,裁決導致危險的後果,或會出現無數濫告甚至「莫須有」的案件,令無辜的人受罪:「我會擔心濫用嘅情況,尤其係警方而家已經冇乜紀律,即係冇紀律嘅部隊,仲有個裁判官覺得咁樣都得,喺最後階段修改控罪,即刻判有罪。」


涂謹申:唔希望成為案例

涂謹申指,由於今次案件是首次裁定藏有雷射筆等同藏有攻擊性武器,日後將會令政府以同一罪名控告市民,完全不用證實被告一方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情況就如當局過往經常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來控告多人,「就算你藏有一把遮,都可以話你係藏有攻擊性武器,甚至普通如間尺,佢都會話係攻擊性武器」。


對於裁判官承認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指被告承認參與遊行,且攜有頭盔、手套、護膝等防禦性裝備,遂認為他當時有意圖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或他人;涂謹申認為,若法庭因有人管有防禦物件,從而推斷管有者藏有的另一件非攻擊性武器是有意圖用來攻擊他人,說法非常危險。按此道理,被告當時攜有用作防禦用途的頭盔也可以用來「扑人」,為何不被認為是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他十分渴望辯方能上訴,由上一級法院再次審理,釐清法律觀點,以免讓今次裁決成定局,「我唔希望呢個案成為一個案例」。


郭家麒:造成白色恐怖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亦擔心今次判決會在香港做成恐慌及混亂。他指出,現時本港並未對買賣或藏有鐳射筆有所管制,只有《消費品安全條例》中對鐳射筆的安全裝置有所要求。他認為不應該一概而論地指市民擁有鐳射筆就等同藏有攻擊性武器,「政府應該要清楚表明,是否香港人以後都不可以參加天文學會觀星?做老師用鐳射筆講書教學,是否就可以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


郭希望政府向市民釐清刑責劃線如何,並促請警方及檢控部門,謹慎思考是否要令香港大部分人都誤墮法網。郭家麒希望政府可以回頭是岸,停止白色恐怖。


警涉違反查問疑犯守則 官:不是正式會面 口供可呈堂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指出,被告在場被截查時,曾向警員招認打算參加遊行,雨傘是用來遮太陽,只不過「爛咗」,至於膠索帶則是打算交給別人。雖然早前聆訊披露警員涉違反查問疑犯守則,未經警誡及未待16歲以下疑犯的家長或監護人到場,便已查問;不過,裁判官今指當時不是正式會面,警員只是針對涉案物品逐件作初步查問,錄影亦顯示被告自願受查,故接納有關口供呈堂。


裁判官指,被告在場目的,明顯是參與遊行,反問:「帶備破爛雨傘又有何用呢?」裁判官亦質疑為何要將改裝行山杖藏在傘中,認為被告指雨傘「爛咗」,明顯砌詞為自己開脫,說法不配給予任何考慮。


官質疑和平遊行不需全副武裝

裁判官續指,涉案物品在被告背囊內找到,背囊內另有噴漆、揚聲器、頭盔、護目鏡、護膝等。既然被告向警員自稱志在參與遊行,法庭因此肯定被告是遊行人士,進而質疑若被告一心參與和平遊行,為何帶備能在肢體碰撞時保護自己的物品。


裁判官直指,案件關鍵是管有物品的意圖。雷射筆本身而言不是攻擊性武器,亦有合法用途,但能夠燒傷眼和皮膚,若管有意圖是用於傷人的非法用途,便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裁判官指,案中雷射筆光束集中,擴散性甚低,並非用作照明。而控方專家亦指可燒傷眼睛或皮膚,以及點燃易燃物。


裁判官揚言,若不是打算向人或建築物投射光束,被告帶備雷射筆及全副武裝去遊行,又有何用意?他在警方防線前徘徊,又有何目的?行山杖亦大可直接放入背囊,毋須以雨傘遮掩。裁判官裁定被告帶雷射筆到場,是要傷害警員的眼睛,此必定是非法用途。而雨傘及行山杖則是蓄意改裝,在遊行示威時使用,以增加攻擊距離。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記者 伍嘉豪

 樓主| 發表於 2019-11-7 22:59:39 | 顯示全部樓層
官裁決前修改控罪 15歲少年攜雷射筆「蓄意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候判

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被警員搜出攜有雷射筆以及疑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被控兩罪,是反送中抗爭浪潮以來首宗開審案件,同時亦首度將雷射筆是否「非法用途工具」議題帶上法庭處理。案件早前審結,並訂於今早裁決;惟裁判官甫開庭即運用《裁判官條例》,將針對雷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反對不果,最終裁判官裁定兩罪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

被告聞判時木無表情。有庭外守候的支持者得悉裁決結果後落淚,向友人哭訴:「我好掛住佢。」
陳日君朱凱廸鄺俊宇撰信求情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父親、哥哥、中學校長及班主任均撰寫求情信,班主任更請公眾人士協助,邀得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鄺俊宇、以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撰信求情。

被告的72歲父親在親筆信中透露,被告的母親在兒子出生不久後病逝,父親獨力養大兩名兒子,他後悔未能教好被告。被告先天有讀寫障礙,學業成績不佳,惟校長在信中指被告愛讀課外書,又積極參與校內活動,是一位好學生。校長願持續提供輔導及心理支援。班主任亦在信中讚揚被告真誠有禮,同學們均非常關心他的情況。
辯方:控方以《公安條例》檢控是非常嚴苛

辯方感慨謂,本案源於香港前所未見的大規模示威活動,由6月至案發的9月底,社會氛圍非常不尋常。辯方明白法庭不是處理政治問題的地方,但很多時示威者的訴求得不到回應,當時15歲的被告在這樣的影響下犯事,屬非常罕見,再犯機會亦低。
少年因三件物品而被控,首罪針對雷射筆,經裁判官修訂後,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的「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次罪針對雨傘及行山杖,是按《公安條例》第33條檢控,此罪一旦定罪,任何14歲或以上被告只能判處禁閉式刑罰,即判監或勞教、更生中心等,連少年犯也不獲《少年犯條例》保護。

辯方認為,控方以《公安條例》第33條檢控是非常嚴苛,剝奪法庭很多本來可採用的判刑選項,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案中並非為了圖利或個人得益,案中攻擊性武器亦非如開山刀之類那麼危險。被告由案發至今已還柙近七星期,受了非常嚴重的教訓,其間被剝奪接受教育等權利。辯方明白《公安條例》限制判刑選項,為被告未來着想,建議判處短期監禁,以便扣除還柙日子後即時釋放他。
官:若無特別建議 或只能判監

早前剛滿16歲的被告少年,現須繼續還柙,待裁判官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裁判官並指,法例已訂明相關罪行的判刑選項;若各項報告沒有特別建議,他在沒選擇之下只能判監。

少年面對的兩項控罪,原本分別是針對雷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針對雨傘和行山杖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非法用途工具罪是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提控,條文禁止「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早甫開庭後即指,會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賦予的權力,修訂針對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改為控以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對被告造成不公 嚴重妨礙聆訊進程
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對修改,指控方最初是以管有攻擊性武器來控告涉及雷射筆和綠茶樽的罪行,惟檢驗後確定綠茶樽內沒有特別物質,故才以非法用途工具罪控告雷射筆一事。辯方一直以此方向作抗辯,若現時容許控方「掉返轉」以攻擊性武器罪名來提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嚴重妨礙聆訊進程,亦產生額外訟費。

控方回應指,由於辯方其中一個抗辯方向是未能證明管有物品的意圖,不論以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來提控,均不影響抗辯。蘇官亦向被告解釋,條例賦權裁判官修訂有缺失的控罪,若證供與指控不符,裁判官必須作出修訂。蘇官又指,經過考慮後,不認為修改控罪會造成不可挽救的不公,遂決定行使權力,修改控罪。
被告重新答辯,否認新修改控罪,並維持不傳召辯方證人或專家。
控方從無任何證供交代被告管有的意圖

案件早前審訊時,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引用控方電子工程專家的證供指出,若要將光束定點射向36米外的目標,實有困難;即使本來可以射到人頭位置,只要發射角度偏差少許,光束已會偏移半米外,遑論穿過瞳孔射入眼球。辯方認為,雷射筆在實際運用時,難以用作傷害他人,並且強調控方從無任何證供交代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的意圖。

彭當時更指,「非法用途工具」控罪的條文內容曾作修改,刪去長矛(spear)及大頭棍(bludgeon)等字眼,只剩百合匙及撬鎖工具等,認為條文應採用較狹窄的詮釋,「非法用途」只應針對爆竊和入屋犯法罪行。彭更直指,若管有任何可作任何非法行為的東西均屬犯法,條例將是「闊到無倫」;而若雷射筆不是爆竊工具,則條文根本不適用。

控方當時反駁,條文後來加入手銬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結合案例詮釋,認為條文所指的「非法用途」可包括三種情況: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以及入侵地方爆竊。
當時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已問,若假定雷射筆可以用作傷人,是否可以循同一條文中的「攻擊性武器」方向衡量。控方同意,但指屆時將要對控罪作出修訂。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記者 伍嘉豪
 樓主| 發表於 2019-11-8 02:37:53 | 顯示全部樓層
踢爆警「雷射槍」射眼違機電署指引 眼科醫生指持續直射可致盲

當購買觀星筆都可成為拘捕的理由,擁公權力的機關卻使用他們口中的「武器」照向人民。《蘋果》取得一支與前線警員所使用、經常照向街上市民的同款強力電筒,聲稱最遠射程達2.4公里,實測1公里以內均可清晰見到電筒光斑。產品說明書上註明為「白雷射電筒(White Laser Flashlight)」,並有「第2M類激光產品」標籤警告不可以直射眼睛。有物理學者指該產品仍可歸類為電筒,但不應照射眼睛超過四分之一秒;有眼科醫生亦指持續照射有機會致盲。

記者:佘錦洪
《蘋果》取得由中國品牌Acebeam生產、型號W30的強光電筒,經過反覆對比,確定為前線防暴警員與速龍小隊配備的其中一款手持電筒。據說明書所示,生產商稱這款電筒為「(白雷射電筒)White Laser Flashlight」,聲稱最遠射程為2,408米,相當於維園至政府總部的直線距離,超出一般筆型電筒近十倍。電筒及說明書上均標有雷射產品標誌,屬「第2M類激光(雷射)產品」,警告不可以直接射向人或動物眼睛。而按機電工程署安全指引,第2M類雷射「不可直視激光光束」,亦「不可將激光光束瞄準任何人的眼睛」。

記者實際試用該支電筒時,發現它所射出的光線極強,就算只是望向照在地上的反射光線亦感到刺眼,輕易即可照到數百米外而亮度絲毫不減,一公里內的電筒光斑清晰可見,並在黑夜中留下一道白色光柱。惟當射到逾一公里外的建築物時,圓形光斑的邊緣會隨距離增加而開始潰散。

警方曾在例行記者會上指摘,有反送中示威者會使用雷射筆或觀星筆照向警察防線,導致多名警員眼睛受傷。不過,一般觀星用雷射筆功率約20mW,但根據警方用的同款電筒說明書,最大輸出功率為12W,強勁差600倍,而警方卻會用該款「雷射」電筒直接照向市民及正在現場採訪的記者。

經常到示威活動採訪的前線攝記雷超(化名)表示,每次出勤至少會遭到強光照射眼睛及鏡頭一至兩次,因而令視力短暫受影響無法視物,但大部份行家均有按在場警員指示依法採訪,質疑有人並非誤射,「個目的係咪會想我哋拍攝唔到佢哋嘅搜身情況啊、拘捕情況呢?」

飽受電筒光線影響,還有經常擋在警方身前的「守護孩子」。成員之一、深恩浸信會傳道譚敏指出,每當他們在前線做疏導工作時,警員都會以多支強光電筒持續照向他們的眼睛,「(照射後)會有好多重影,維持大概我諗半分鐘至一分鐘時間先慢慢消」,嚴重時更會令雙眼刺痛。不時在示威者與警員之間調停的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亦稱,受強光電筒照射後眼睛會出現「鬼影」,有時更會頭暈,懷疑警方的舉動帶攻擊性及挑釁性,「佢自己都話雷射嘅嘢其實會傷害眼睛,其實佢都係想刻意地傷害我哋眼睛」,指會在立法會上跟進。

中大物理系高級講師湯兆昇表示,該款產品是將藍色雷射光,經過金屬上的磷光體塗層反射,因此射出的光束較闊,仍可歸類為電筒,但為安全計不應直接射向眼睛超過四分之一秒,「人一般反應時間係0.2秒,就算真係照到,自然反應即刻眨眼擰轉頭應該冇事。」

有眼科醫生亦指出,無論是任何類型電筒,都不應該直接射向眼睛,尤其強光電筒光束有更大能量,「時間短啲、唔使好近都有機會受傷」,持續照射有機會致盲,一般戴太陽眼鏡或馬上合眼已可以減低受傷風險,又指過去絕少見到有病人因為電筒令眼睛受傷而求醫。

《蘋果》曾就前線警員電筒裝備、健康安全風險及使用雷射光線的考慮查詢警察公共關係科,但事隔一周依然未收到回應。《蘋果》取得的電筒為有人於9月份購買,而香港代理的網上商店顯示該款電筒為「已下架」無法再下單;Amazon上同款電筒則註明不運送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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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取得由中國品牌Acebeam生產、型號W30的強光電筒,與前線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配備的其中一款手持電筒同款。易仰民攝
《蘋果》取得由中國品牌Acebeam生產、型號W30的強光電筒,與前線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配備的其中一款手持電筒同款。易仰民攝
W30電筒聲稱射程有2,408米,在晚上使用時可清楚見到一條白色光柱。易仰民攝
據W30電筒說明書所示,生產商稱這款電筒為「(白雷射電筒)White Laser Flashlight」。林寶益攝
W30電筒說明書標有雷射產品標誌,屬「第2M類激光(雷射)產品」,警告不可以直接射向人或動物眼睛。林寶益攝
《蘋果》取得的W30電筒上貼有雷射產品警告標籤,警告不可直接射向眼睛。林寶益攝
警員所配備的其中一款電筒為Acebeam W30。林銘賢攝
多支強光電筒邊照邊推進的畫面屢見不鮮。董立華攝
小隊指揮官一般會配備W30強光電筒。董立華攝
警員經常使用強光電筒直接照向記者。董立華攝
警員會使用強光電筒照向附近住宅大廈單位。董立華攝
警方記者會中曾表示電筒作用為執勤時指示方向。謝榮耀攝
警員使用W30電筒時猶如手持《星球大戰》裏的激光劍。何頴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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