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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拆筆入電池 辯稱為檢測電筒定「雷射槍」涉破壞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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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8 21:26: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買筆被捕,警方昨日在記者會上用證物的雷射筆來示範,圖證明警方口中「高能量雷射槍」的殺傷力,但被質疑擅自打開原應封起的證物及使用,已有污染證物之嫌。今日記者會上,被問到檢獲時有否電池在內,認為電池如由警方裝入有破壞證物之嫌,警方辯稱要確定儀器與拘捕時的估計有否出入,「係電筒定雷射槍都確認唔到」,故需要置入電池作測試。被問到昨日大批市民於尖沙嘴太空館外使用雷射筆觀星,警方表示所用的裝置與「雷射槍」裝置有分別,故未有到場調查。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確認雷射槍的電池是由警方裝入,辯稱因要確定儀器與拘捕時的估計有否出入,故需要置入電池作測試,「我哋去檢獲10支雷射槍,如果唔入電池,連最基本確認係電筒定雷射槍都唔能夠呢,好難有下一步調查工作……(入電)起碼睇到效果係點,如果發現只係普通電筒,成個調查都唔同」。他又稱檢獲的證物處理有詳盡及緊密程序,有證物人員跟隨,並聲稱無意圖影響司法程序,展示證物唯一目的是回應公眾關注,證明是在合理懷疑下進行拘捕,完成搜證工作後會提交報告予律政司作意見,但示範與舉證工作未必是同一部份,並釐清公眾疑慮。他亦承認暫未知檢獲的「雷射槍」功率。

謝又說,方仲賢現正在醫院接受治療,警方初步調查仍在進行中,需做科學鑑證及專家證人講解,而方仲賢接受醫療診治及初步調查後,警方暫計劃讓他進行擔保。謝振中並否認執法不公,聲稱警方日常都會作預防罪案出現的行動,加上方當晚逃跑,令當晚同事有合理懷疑下作出拘捕。

對於昨晚有數千人在尖沙嘴用雷射筆投射向太空館,卻未見有警員執法,質疑是否雙重標準。謝振中說,昨晚群眾所用的裝置與「雷射槍」裝置有分別,留意到群眾所用的雷射筆射向紙張時,紙張未有損毀,亦未見參與人士向任何人照射,「唔會話攻擊太空館外牆架嘛」,又稱昨晚未見有人擾亂公眾秩序及安寧,以及破壞物件,故暫看不到有可疑地方需要作出調查。

對於有市民要求警方安排人員示範在5米內接受海綿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作射擊作測試,讓公眾了解警方所指「有關武器不足以致命」的論斷,江天祥回應稱,警務處所使用的槍彈已作原廠數據了解,生產時亦有測試,「睇唔到我哋有需要做呢方面實測」。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認為,警方今日的記招凸顯其「多重標準」,不單公信力極低,甚至濫用傳媒的採訪時間和精神。毛指出,警方日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但昨日千計市民用鐳射筆照射太空館,警方沒有取證、單憑目測就表示「冇問題」,甚至指昨晚的行動不是非法集結,正顯示拘捕方仲賢「擺明係局佢﹙即設局﹚」。

7.21元朗白衫黑幫恐襲平民;防暴警清場行動經常使用過度武力;民居狂射催淚彈;街坊無辜被驅趕甚至被拘捕,激起全城震怒!而連日來無論警方和政府現身記者會,均不斷「耍官腔」,政府至今仍懶理民間5大訴求,而警方每次記者會中亦只將示威者的暴力予以譴責,圖掩飾警察濫權的暴行。提問是記者的天職,但也不妨集思廣益,齊集高質提問,讓《蘋果》記者代你質詢警隊高層。所謂「好Q」不嫌多,人人都可以是記者!

是日精選問題
●網民Kelvin Leung:
「昨日警方特意浪費了十多分鐘的時間用不公正的測試"示範"雷射筆嘅危險性,並用了將近十秒時間將報紙黑色吸熱部份燒焦。一枝警方稱高能量的危險性武器都要十五分鐘先可以"證明"佢嘅危險性。點解當時幾位所謂已放工嘅警員可以一眼看出該雷射筆為高能量危險性而不是一般雷射筆,並即時作出"涉嫌藏有危險性武器"的拘捕?據記者會上所描述,該雷射筆上並沒有描述其能量而被警方宣稱其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當時警方何以一口咬定其為危險性武器?」
答:未能提問

●網民Edrick Yu :
「1.如果市民於市面上合法(或於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雷射槍」,為何構成藏有攻擊性武器?另外,若然市民每天攜帶頭盔、手套等物品,是否已經被認為「暴力示威者」;如是者,市民是否已經沒有穿衣服自由?

2.就大批市民於尖沙嘴使用「雷射槍」「襲擊」樹木及太空館,為何警方不作拘捕,拘捕理由包括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執法是否雙重標準?」
答:
1.未能提問
2.警方回覆:昨晚群眾所用的裝置與「雷射槍」裝置有分別,留意到群眾所用的雷射筆射向紙張時,紙張未有損毀,亦未見參與人士向任何人照射,昨晚未見有人擾亂公眾秩序及安寧,以及破壞物件,故暫看不到有可疑地方需要作出調查。

●網民Maureen Liu:
「O記高級警司喺昨日(8月7日)嘅記者會講所謂「雷射槍」點樣算係攻擊性武器,佢話『好簡單』可以睇《公安條例》第2條定義,仲特別提到『如果是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就可以』。

法庭喺1994年已經講過『適合用作傷害他人』呢個定義係違憲;2009年律政司亦喺法庭上接受『適合用作傷害他人』唔再係攻擊性武器定義之一。

O記處理過咁多藏有攻擊性武器嘅案件,應該有就攻擊性武器嘅定義攞過律政師意見。警方係咪刻意誤導公眾?
2009年案例link:
http://www.hklii.hk/eng/hk/cases/hkcfi/2009/571.html
答:未能提問








 樓主| 發表於 2019-8-8 21:32:18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律師批警方以證物作示範沒必要: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見

警方無理拘捕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指購買觀星筆的方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外,甚至更在昨天例行記者會上以證物觀星筆作示範,企圖證明警方口中「高能量雷射槍」的殺傷力。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今早在電台節目批評,警方根本沒有必要公開示範雷射筆的運作,對於公眾觀感亦不好。

吳稱,一般而言,當警方檢取證物後,便會放入證物袋,以防受到干擾,若然要取出證物用作測試或檢驗,則需確保證物不受干擾或改動,他並指法庭不會接納「公開示範」為證據,相信不會影響法庭審訊,但由此亦可見警方的做法,「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吳宗鑾重申,警方必須證明方仲賢有意圖利用雷射筆傷害他人才予拘捕,但暫時看不到任何相關的理據。

吳接受《蘋果》查詢時表示,若證物沒被破壞或入侵,即使警方在示範過程中將證物入電,只要沒有改動證物,嚴格來說不算干擾證物,「但如果到時要喺法庭依賴呢個證物,一定會受到辯方嘅挑戰,因為唔知有無改動過,但警方都可以反駁話有10枝證明,只係拎咗一枝示範,咪睇吓呢一枝會唔會有唔同。」

吳又指,除非有合理懷疑警方改動證物,「可能係加大功率、又或者係本來外表無印住功率而佢自己加咗上去,令到好似買時已知火數好高,呢啲就會影響成個司法公正。」他指現時表面看警方不算干擾證物,但容易惹人有干擾證物的觀感,「入電唔算干擾證物,但我唔知佢會唔會做其他嘢,如果改裝過枝雷射筆就另作別論」。
 樓主| 發表於 2019-8-8 21:36:49 | 顯示全部樓層
方仲賢拒保候查 警稱保留檢控權利

【19:58】警方表示,方仲賢拒保候查,已獲暫時釋放。警方保留檢控權利,案件繼續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跟進調查。
【18:25】代表律師指方仲賢已被警方釋放,亦沒有被落案起訴,現時不再受警方監管,明天方將會見傳媒交代事件,《蘋果》正向警方查詢事件。
【16:20】警方於今午4時進行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方仲賢現正在醫院接受治療,警方初步調查仍在進行中,需做科學鑑證及專家證人講解,而方仲賢接受醫療診治及初步調查後,警方暫計劃讓他進行擔保。
【15:45】下午約3時半,進入病房的代表律師及O記探員離開病房,相信是為方仲賢落口供,而稍後晚上7時,方仲賢則被捕拘留滿48小時。

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日(6日)因購買觀星筆,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他被捕時因遭休班探員粗暴制服感到不適嘔吐,被送往明愛醫院治理,其間有警員一直看守。今日下午1時半,方仲賢的代表律師曾進入急症室病房探望他,約半小時後,一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探員進入病房,相信是向方仲賢進行調查。據悉,進入病房的O記探員,前日有份在現場拘捕方仲賢。

警方於今午4時進行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方仲賢現正在醫院接受治療,警方初步調查仍在進行中,需做科學鑑證及專家證人講解,而方仲賢接受醫療診治及初步調查後,警方暫計劃讓他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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