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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運動】試食試住支援抗爭者 大狀指商戶有權招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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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1 21:01: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今次反送中抗爭浪潮,除了前線抗爭者謹守「齊上齊落」原則,不少後援市民亦熱心緊密支持,捐錢捐物資,甚至有酒店及食肆等商戶開宗明義,以「歡迎香港人試住」或「試食」等方式免費招待。有大律師表示,商戶免費招待市民,不用擔心負上刑責,因商舖屬私人地方,業主或租戶有權歡迎或拒絕任何人進入,包括拒絕警察入內。但大律師同時提醒,若警方要進入店內逮捕罪犯,商戶不可阻止。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餐廳等商戶開放予任何人休息、光顧,甚至免費享用產品和服務,皆難以扣上「窩藏罪犯」帽子。即使有人犯案,亦不代表身為疑犯的他無權購物或用餐。警方單以懷疑處所內有罪案發生為由要求進入,仍不足夠,因業主或租戶大可表示「我都冇報警」,拒絕讓警方進入私人地方。


不過,何提醒,倘若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犯了可逮捕罪行,並且身處商舖內,而當時若不入內作出拘捕便會有機會令疑犯逃脫,警方便可在毋須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內執行職務,「如果業主阻住,佢(警察)破門、爆窗入都得」。而在這情況下,商戶如阻止警員逮捕罪犯,可能會惹上刑責,被控阻差辦公或「協助罪犯」等罪。


商戶如遇警方要求進入,如何自保?何指出,商戶可先向警員提出合理要求,包括要求出示委任證,以及查詢目標人士的特徵,例如性別、外形、身穿甚麼衣物,以及涉嫌干犯的罪行類別。但他指出,暫時未有案例明確指出警方必須先交代這些細節才有權進入。商戶當然可提出想先諮詢法律意見,但警方同樣毋須等候律師到場。


至於警方會否濫用逮捕權以作大規模搜查,何旳匡揚言,搜查權只限於逮捕罪犯,若警方並非以此目的而恣意利用假藉口進入商戶、或者入內純粹只為拍攝顧客容貌及查看身份證,則屬濫用警權。除了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外,若警方行動擾亂正常生意、或者無合理原因而過度頻繁搜查,商戶可循民事途徑追究,包括入稟索償及提出司法覆核。


記者伍嘉豪

 樓主| 發表於 2019-8-1 23: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網傳實惠內部通告 喻若無合法理由應拒警進入店內
警方上月衝入沙田新城市廣場追捕示威者,造成嚴重警民衝突,事後新城市廣場成為眾矢之的,防暴警上周日(28日)同樣擬進入ifc商場時,在門外遭商場代表阻止,同日防暴警擬進入信德中心7-eleven便利店追捕示威者時,則同樣被職員阻止,並要求警方按公司要求申請。今晚(1日)網上傳出家居用品連鎖店實惠亦提供指引予職員,表明警員要求進入店舖時,應向警方表明是私人地方,不容許任何人包括警方進入,並記錄警員的委任證。

網上流傳實惠向分店經理發內部通告,指鑑於近日各區頻繁出現遊行示威及各式各樣公眾活動,各店舖有可能會遇到一些未能預計的突發事件並影響店舖正常運作,故公司已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危機管理計劃及執行指引,包括在正落閘或已落閘時,若遇到警方要求進入店舖,先要告之警方負責人店舖屬私人地方,不容任何人包括警方進入,然後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以證明警員身份,並續一記錄,尤其是要識別及認定負責指揮的警員。

指引並寫明,如警方要求進入店內,職員應要求警方出示手令(Warrant),如警員沒有手令仍要求進入,則應要求警方交代要求進入的目的。通告提醒只有逮捕「須予逮捕」的人士在店內才是可進入的合法理由,其他理由都可以拒絕警方進入,並應要求及記錄警方交代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士在店內的理由,而若有任何不清晰或不確定的情況下,可拒絕警方進入。

通告強調處理突發事件時,尤其要以顧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為首要考慮因素。不少網民大讚實惠處理突發事件的指引「有良心」,有人讚實惠是「真香港公司」,亦有不少人揚言要多光顧實惠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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