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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劉入稟挑戰引渡惡法 「即時羈押的幽靈 逼我流亡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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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4 21:24: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政府強推被稱為「送中條例」的《逃犯條例》修訂,未通過立法會已掀司法覆核訴訟。因涉歐文龍貪污案被澳門法院判監的富豪「大劉」劉鑾雄昨入稟高院,質疑修例賦予特首無限制權力啟動引渡,侵犯《基本法》保障的人權,修例一旦通過他馬上可能被捕還柙,風險如烏雲蓋頂,即時拘捕羈押的「幽靈」纏身,而他在澳門得不到公平審訊,在港落地生根的他惟有流亡海外。他要求法庭宣告修例違憲、不能追溯引渡往昔案件,及倘移交他將牴觸《人權法》。
記者:勞東來

   本報昨嘗試聯絡劉鑾雄及同於歐文龍案被定罪判監的商人羅傑承,兩人均拒絕回應案件。劉由四名大狀代表入稟,包括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彭耀鴻,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
   劉鑾雄昨透過律師行發聲明,指已就《逃犯條例》修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劉鑾雄上月初在妻子甘比陪同下離開養和醫院。                                    

  聘英國憲法專家上陣   彭耀鴻向本報透露,律師行會延聘英國憲法專家、御用大律師彭力克(Lord Pannick)來港領導團隊。彭指政府希望7月前通過修例,「因為有個台灣疑犯就放監」,相信議員會適當地考慮。高院已排期於本月17日進行指示聆訊。

法例通常立法後才可司法覆核,如前年一地兩檢覆核案,法庭便以過早為由拒絕在法例通過前審理。不過該案判詞表明,倘有清晰鮮明的法律問題和實際益處則屬例外。劉鑾雄一方指本案正屬特殊情況,在英國也有先例,假設修例違憲,法庭宜在立法程序中盡早宣告,有助立法會工作,而劉沒理由要先承受遭非法囚禁的代價,才可尋求法庭援助。                                                                                                           
  指移交澳門違人權法     劉鑾雄被控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2014年被裁定行賄和洗黑錢罪成,判囚5年3個月。根據《逃犯條例》,香港可與除中國以外任何地區制定引渡協議,須交立法會審批或訂立附屬法例;現時修例新增特別移交安排,由行政長官按個案發出證明書啟動引渡程序,適用於中國地區及未有一般引渡協議的地區,正常適用的46項罪行中有9項被剔除,惟劉仍可被引渡。修例亦包括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擴展至適用於中國地區,及引入個案式合作。

入稟狀指一旦修例,受影響的人即時面對被羈押的風險,只有特殊情況才可保釋,即時拘捕羈押的「幽靈」將逼使劉鑾雄離港流亡。入稟狀又指《逃犯條例》豁免適用於中國地區,原意是保障港人免受不公檢控和任意定罪,大律師公會和美國商會均對修例表達憂慮。

劉提出三大覆核理據。首先是歐文龍案中,澳門法院接納劉因病無法上庭「並非不合理」,但仍在他缺席下審訊。審訊時控方沒向辯方完整披露歐文龍記錄所收賄賂的日記,劉的律師無機會盤問歐,也不獲准傳召筆迹專家;因此定罪可謂不法不義,而按當地法律,劉無機會接受公平而完整的重審,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移交劉給澳門牴觸《人權法》第10和11條。

    要求不能追溯舊案        另一理據是修例追溯力問題。入稟狀引述案例指新訂法例如要有追溯力,必須在條文中寫明,否則只適用於立法後發生的事。本港與其他地區的引渡協議,大部份都列明允許追溯的條文。入稟狀指特別移交安排的條文並無追溯字句,但草案看來是假定有追溯力,因保安局呈交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中,稱假如用其他修例方式,會存在「追溯效力的問題」,無法處理台灣謀殺案。劉指這將令立法會感到混淆,加上修例如追溯舊案,將違背過往來港尋求人權保障的人。

入稟狀引述終院案例指,公職人員如何運用影響基本權利的酌情權,應有足夠指引,單純稱「按公眾利益」或「跟從法律程序」並不足夠。修例草案下,只要某人被指牽涉指定罪行,及沒有適用的一般引渡協議,特首就可簽發引渡證明書,但沒有具體法律規範,不符合「依法規定」的要求。舉例指特首可能為了在選舉年展示「嚴打罪案」,或為了換取外地情報,或謀求簽訂貿易協議,而啟動引渡某罪犯到外地,事後很難證明特首的意圖。

入稟狀續指,雖然法庭聆訊引渡申請時,會按《逃犯條例》其他規定把關,例如不接受政治罪行,但這與特首啟動程序是兩回事,一經啟動,涉事人已經會被扣留。特首不受限制的權力,違反《基本法》第28、31、39條,侵犯出入境和人身自由等,亦違反《人權法》第5、8、9、10、12和14條,包括人身安全、驅逐出香港的限制、對私生活的保護等。
案件編號:HCAL8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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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4-4 21:28:44 | 顯示全部樓層
商界:37項罪名處處地雷   嚇走資金 逃犯例變逃錢例
政府為爭取商界支持修訂《逃犯條例》,建議剔出9項商業罪行,不過對商界來說,餘下的37項類別,依然充滿白色恐怖。本報綜合商界、金融界及法律界人士意見,揭露《逃犯條例》中,從商港人最易中招的類別。有金融界人士指,若然條例通過,資金將不敢泊港,影響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業界諷刺指《逃犯條例》變「逃錢」(資金流走)條例。
記者:孫樂祈 余秉峰

本報昨日致電訪問十多名商界人士,查詢他們對逃犯條例的意見,其中反對或表示疑問者,皆不願公開身份,以免遭秋後算賬。信德主席何超瓊指不會回應;金融界人士詹培忠坦言:「你反對都冇用,嘥精神!」在內地有生意的中原集團創辦人施永青,則表示從社會角度權衡輕重,支持修例。然而他承認在個人及公司角度而言,修訂造成潛在法律風險,「我喺內地打過官司,知道質素同方式都唔好」。
      

     內地會計制度未與國際接軌        一名不願公開身份、主要處理商業糾紛的法律界人士指,內地和香港的會計制度不同,容易誤中地雷,「香港會計制度同國際接軌,但國內未接軌,同香港標準唔同,好易搵到位告你」。其中《逃犯條例》第15項罪行類別「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隨時出事,「好多港人喺內地做生意要做掛名董事,違反咗信託義務都唔會知」。

他解釋只要做董事、高層,被交付財產,就有信託責任。信託義務就是指董事不能因職位得益,令自己陷利益衝突,「例如你做海航旗下一間公司嘅董事,而海航有『萬七』間子公司,咁你做其他生意同海航嘅子公司有衝突時,就係違反信託義務」。

另一名港交所前高層指,第16項罪行類別「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亦易中招,「內地最常用陰陽合約,例如係樓宇買賣,面價同底價唔同,呢啲潛規則往往要被迫遵守,又係唔係作偽證呢?」他續說:「內地做生意好難避免飲茶灌水,咁呢筆應酬算唔算賄賂?喺會計入賬時又係咪做咗假數(偽證)?」

又例如第39項「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內地有法則保障婦女,如果做廠嘅叫女工加班,會唔會中伏?」他指《逃犯條例》瀰漫白色恐怖,源於對內地執法的不信任,長遠會令外商不敢來港,資金外逃,「係關乎長期嘅fund flow(資金流向),正如2006年香港取消遺產稅,令fund in flow。若《逃犯條例》通過,就會出現長期而慢性嘅fund out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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