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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拒絕暫緩執行判決 黃之鋒黃浩銘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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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7 22:44: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官今早就佔旺清場案頒下判詞,判不認罪的黃浩銘入獄4個半月、判認罪的黃之鋒入獄3個月。兩人的資深大狀均申請暫緩執行判決,法官今午開庭處理,最終拒絕申請,黃之鋒黃浩銘須即時服刑。

法官陳慶偉表示,原訟法庭沒司法權處理兩人的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應交由上訴庭處理,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狀潘熙同意,但強調法庭絕對有權暫緩執行該判決。法官則謂「他們可以明天向上訴庭申請」,潘回應指上訴庭最快要3天後才可處理相關申請,且陳官較熟悉本案案情和辯方理據,認為由他批出申請,是比較適合。陳官最後以他本人沒司法權處理兩人保釋為由,而拒批出申請。

兩人得悉決定後神情輕鬆,臨步入囚室時,旁聽席的戰友包括周庭、周永康、羅冠聰等向他們大叫「加油」、「撐住」,黃之鋒大叫「周庭加油!我係入面會投你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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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17 22:48:05 | 顯示全部樓層

指法官演繹法例過闊 駱應淦:去探個仔都有機會犯法

對於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代表他的資深大狀駱應淦表示:「有啲失望,可以判輕啲,但有得參選。」

駱又認為法官演繹法例過闊,認為只要出現就係犯事,「即係就算唔係去示威,只係去探個仔,都有機會犯法。」但他不評論政府是否將政治問題帶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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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17 22:49:46 | 顯示全部樓層
官指黃之鋒當日擔任領導者角色 不斷質疑代理人身分

法官陳慶偉於判詞中提到,黃之鋒當日在現場不斷質疑執行相關禁制令的代理人身份、以及他們是否獲授權清場,雖然黃僅在現場停留一個半小時,但他當日是一個領導者的角色,阻礙清場的程度嚴重,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監禁是合適的刑罰,判監3個月。

法官並指出香港市民享有遊行和示威權利,但前提是在行使該權利時不可侵犯他人的。就本案而言,當年持續的旺角街道佔領嚴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包括任職小巴司機和的士司機的市民,他們或有年老父母和小孩需供養,還要租金、還按揭等生活開支,若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則法庭必須介入去保障他們的權利。

至於岑敖暉,法官接納求情指他當天除了站在黃之鋒和黃浩銘身旁外,沒質疑執達主任和代理人的,妨礙程度低。法官指岑雖然是整個佔領運動的學生領袖之一,但他在清場當日的行徑與一般示威者無異,只在現場觀察整個清場行動。

就其他認罪的被告人,除了司徒子朗當日有手持大聲公協助他人作出廣播,判刑6星期緩刑18個月外,餘下的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參與程度低,全部判監1個月但緩刑1年。上述5人,除朱外另罰款1萬元。

至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朱佩欣、郭陽煜、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麥盈湘,大部分人沒政治聯繫,而且他們非積極參與者,故全部判監6個星期、緩刑12個月,以及罰款1.5萬元,其中郭和麥則因經濟困難而不需罰款。

而兩名同屬社民連的被告趙志深和陳寶瑩,法官指兩人並非普通示威者,片段顯示他們有協助其他人在場作出廣播,考慮到他們在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或粗言穢語,判監2個月但緩刑18個月,另罰款1.5萬元。法官指陳曾向法庭呈上一份信,內容詳細闡述其參與佔領運動的緣由,法官表示明白但不會給予任何回應,因法庭並非政治議題的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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