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學生於去年1月26日圍堵港大校委會,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的馮敬恩,以及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分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罪成,另馮敬恩亦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罪。案件今判刑,感化官建議給馮一次機會接受非監禁刑罰,推薦馮接受社會服務令,而馮亦獲校長、校委、港大師生等多人求情,裁判官最終接納兩人有真誠的悔意,毋須判阻嚇刑罰,判馮接受社會服務令240小時,李峰琦被判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被告聞判後沒有即時反應,直至散庭後始鬆一口氣,而馮媽媽一直神色凝重,當聽到馮判社會服務令後即一解愁眉。散庭後馮媽媽與親友逐一擁抱,及後牧師帶領馮敬恩及親友在法庭內禱告。而裁判官宣布判處兩人服務令後,旁聽的市民三度鼓掌,一名女士高呼:「好嘢!多謝法官!」。
裁判官於判刑時指,接受兩被告沒有預謀犯案,沒有證據顯示當天集會及示威行動是兩人安排及策劃,而馮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並展示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馮在定罪後曾被短暫收押,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適合的,他又強調於量刑時已考慮罪行嚴重性,惟經考慮後不認為需要判阻嚇刑罰。
對於馮敬恩有拉扯大門行為,裁判官認為是加重案情嚴重性的因素,但接納馮的行為沒對李國章構成任何身體及心理傷害,而馮的行為導致有人向李國章作出的暴力是輕微及短暫的,李國章只被拉扯了肩膀及手臂各一下,沒有人對李使用暴力,亦沒有任何大學職員或保安因事件受傷。
裁判官又指,他留意到馮敬恩使用「隊冧佢」這字句是可帶有殺死一個人的意思,單看字面意思而言,是嚴重及極具攻擊性的,但觀乎馮整句說話的意思,裁判官不認為馮希望群眾對李國章作出一些嚴重傷害的行為。正如他在裁決中指出,馮當時只是要求示威人士阻止李國章離開。
裁判官認為李峰琦阻礙救護人員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救護服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紀文鳳在被包圍時感到身體不適,李峰琦的行為延遲了她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的時間,但沒有證據顯示紀因救護的延誤而蒙受不必要的傷害,亦沒任何證據顯示此事件對紀造成任何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
馮敬恩被指當日恐嚇校委會主席李國章,近距離重複大叫:「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事後馮被控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裁判官今裁定馮以第三身說出該說話,未能證明是說給李聽,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至於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則罪成。而李峰琦則因於當日阻礙校委紀文鳳送院,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傳票控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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