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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寫判詞的法官 (專欄作家 古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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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7 22:52: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八月十七日,新香港上訴法庭判處民主佔領運動三位先鋒入獄,法官楊振權親撰判案書,令人眼界一開:這位上訴法庭副庭長原來連判詞都不會寫。

請以判案書一小段為例:「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那鼓歪風,是鳳陽花鼓還是漁陽鼙鼓,天上地下,唯楊振權知之。橫掃香港司法界的,那裏只是一股文盲風。

又楊振權非議「有識之士」,顯然是針對法律學者戴耀廷副教授,但他連「有識」一詞都不懂。請看中共商務印書館一九九七年版《商務現代中文詞典》「有識」條下定義:「有遠見卓識,例如『有識之士』。」楊振權是不是說,鼓吹違法達義者,實有遠見卓識之士也?查八月十九日英文《南華早報》,楊振權所謂「有識之士」譯作educated people(有學識者)。《南華早報》記者無疑懂得「釋法」,把判案書的「法律原意」譯了出來,否則「有識之士」應譯作wise and far-sighted people。

又「鼓吹『違法達義』」是鼓吹行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是鼓吹甚麼?口號也要鼓吹?查上述《南華早報》翻譯,英文是(avocating)others "to violate the law to achieve justice",完全沒有譯出「口號(slogan)」一詞,可見楊振權判案書根本詞不達意,記者須一再為他「釋法」。

論文句,判案書更是不堪入目。例如「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一句三十七字,冗長累贅,宜用二十一字改寫如下:「有人以『追求理想』或『運用合法權利』為藉口,肆意違法。」違法就是違法,楊振權難道要細分「違法的行為」、「違法的言論」、「違法的思想」等等?

論法律措詞,判案書同樣不成體統。大律師吳靄儀率先質疑:「『一鼓(股)歪風』是得體的法庭語言嗎?」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也說:「判案書不少政治論述,有如《文匯報》、《大公報》等共產黨報紙的社論。」公會另一名前主席石永泰為楊振權判決辯護之餘,也不能不承認:「判詞流於情緒,不是普通法世界的語言。」最近,大陸民權律師江天勇被抓上法庭認罪,照讀懺悔書說:「我喪心病狂,妄圖顛覆我國社會制度,抹黑我國的國際形象……」楊振權用的是普通法還是中共法語言,於此可見。

唐朝開元年間,張旭任蘇州常熟尉,掌一地治安,曾審理一告狀老人的案件,事後不過幾天,那老人又以小事前來求判。張旭怒道:「敢以閑事屢擾公門?」老人說,他其實是求張旭判詞:「某實非論事,但睹少公筆跡奇妙,貴為篋笥之珍耳(可供收藏)。」張旭就是後世書法學者推崇的「草聖」,判詞一字千金。(《幽閑鼓吹》)

至於楊振權的判詞,「吾恐後人用覆醬瓿也」。
(全文將於明日蘋果論壇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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