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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堵校委會】馮敬恩涉刑恐李國章脫罪 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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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20 21:23: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大學學生於去年1月26日圍堵港大校委會,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被指當日恐嚇校委會主席李國章,近距離重複大叫:「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事後馮被控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裁判官今裁定馮以第三身說出該說話,未能證明是說給李聽,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至於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則罪成。馮得悉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時,緊捉身旁李峰琦的手,顯得心情激動,及後又一度低頭,十指緊扣。

馮敬恩(22歲)另外被控刑事損壞大樓的門框及企圖強行進入罪,他早已認罪。
而李峰琦遭票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裁判官接納沒做進行列隊認人的現場保安於庭上認人,且信納李正是壓著擔架床及大叫「紀文鳳詐死」的男子,而此舉令多人湧上前,救護員未能再用床,故裁定李罪成。

裁判官在裁判時指,有考慮李國章或因偏見而虛構證供誣告的可能,但當晚李知示威者針對他,故雖不認識全部人,但留意對他説粗口的人這點並不奇怪,況且他也和馮互相認識,見熟人立即留意也不奇怪。至於辯方指學生只想對話,但裁判官稱辯方只是假設所有示威者是學生,但當日有很多人戴帽和口罩,質疑若只想表達意見何需遮掩容貌?也不認為馮不會説出類似黑社會術語,也不會因人多而不犯法,並且有可能乘亂。至於記者拍不到涉案語言,裁判官認為記者無可能包括多角度或全部説話。

裁判官亦不認為李國章當時神態自若,雖然之前曾多次被包圍,但不代表李不怕被威脅殺死或拉扯。而且當日戴口罩的人特別暴力,故即使有證人話港大生不會動粗,不代表當晚示威者不會動粗。裁判官認為李國章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與其他證人脗合。

本案涉及刑事恐嚇罪,辯方指有關說話只是空洞或受激怒下衝口而出,最多只如同粗口,而且馮較關心事件是理所當然,亦沒有證據指李激怒馮。辯方又指「隊冧」一詞可能是李聽錯學生講「對話」或記者拿咪叫「隊埋去」,但裁判官認為唔同音,李沒有可能聽錯。
裁判官認為雖然馮兩度說出有關說話,顯示強調有力執行,而且眼望著李,但馮所說的是「隊冧佢」,而不是「隊冧你」,馮是以第三身說出這話,未能證明是說給李聽,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至於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裁判官指案發是公眾地方,據片段可見,人群聚過來要求對話,說話本身已破壞社會安寧,控罪元素中只要行動令第三方行使武力即可,而證人稱馮説完該話後現場更逼人,可見馮是號召他人包圍現場,也令記者跌倒和器材損壞,馮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罪成。雖然辯方稱市民有集會自由,馮亦沒有使用暴力,不應因一句話定罪,但裁判官認為馮當時行為已超越憲法賦予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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