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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收捐款案 官對檢控「少許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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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20:4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指收下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捐款,未有向立法會申報,遭刑事檢控。案件下月開審,控辯雙方昨爭拗法律議題,控方稱並無指控梁貪污或牽涉不法勾當,而是指他收錢沒申報,不論他有沒有參與立會會議或在會上發言,已夠入罪。法官對於控方僅因此而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檢控梁感「少許驚訝」。

「是否嚴重到違普通法」
梁國雄否認控罪。代表梁的資深大狀李柱銘陳詞時質疑控方指控不詳,究竟控方檢控梁是因他從黎智英收取25萬元、抑或他參與上述會議、會上發言涉及黎公司,還是會上發言時對黎及其公司表示同情?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指,控方清楚表明只就被告曾收錢一事作檢控基礎,從而指控他沒申報利益,非針對梁會上發言,亦非指他牽涉貪污或不法勾當。

控方指梁4年來有很多機會申報,但他卻沒這樣做。法官李運騰指梁不爭議收下25萬元,但其行為失當是否嚴重到違反普通法罪行?控方回應指梁有參與辯論。李官說:「但你已表明不會針對他在會上的言論,所以我有少許驚訝。」李官指控方僅因梁收錢沒申報便作檢控,問若梁會上發言反對黎智英,控方如何處理?控方揚言不用證明梁背後動機,指若梁投票反對黎,或許是因梁需更多錢。

控方欲將2014年1月22日立會會議上「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動議議案發言內容呈堂,李指控方若要證明梁會上沒申報利益,便須審閱他發言,如此「走後門」舉證,侵犯法例賦予議員特權。
至於控方欲將梁利益申報表格呈堂,李指內容亦受特權保障;而涉案會議辯論內容涉及新聞自由,梁發言及投票並不涉利益衝突,非如商界議員參與有關迪士尼樂園合約的立法會辯論。李指本案牽涉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否則議員將從此受限制,不能為公眾利益暢所欲言,代價甚大。

控方稱會依賴梁發言以及申報表格,證明他2012至2016年間故意沒申報利益衝突。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31日,就法律議題作裁決,指若認為沒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聆訊便終止。控方指若法庭裁定對本案有司法管轄權,但同時裁定控方文件不能呈堂,控方亦將難以繼續檢控。
案件編號:DCCC546/16
■記者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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