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角嘴 - 港 灣 豪 庭 Metro Harbor View

 找回密碼
 注册
今天是
搜索
查看: 1233|回復: 3

張達明9問梁振英 反被指誹謗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7-5-24 19:40: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連續兩晚在特首梁振英網誌留言,就梁收受澳洲公司UGL的400萬英鎊一事提出九大疑問。梁振英昨出席行會前無回答張,反指張是否質疑UGL過去解釋是虛假聲明,警告是對他及UGL誹謗。張昨晚再在梁社交網發文,促交代與UGL協議事前有無獲戴德梁行董事局及股東同意。

劉進圖質疑不止一份協議
梁振英一再重申與UGL簽訂是離職協議,張達明前晚要求梁交代當時到底是受僱於UGL,還是UGL收購對象戴德梁行。張奇怪為何所謂離職協議非與所屬戴德梁行簽訂。另外,梁振英稱收UGL的400萬英鎊,是作為兩年內「不挖角,不競爭」補償,因此不必納稅,但張要梁交代與UGL的承諾,是否還包括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以及在2012年至2013年間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下提供協助,以推廣UGL及戴德梁行。張質疑,若上述承諾屬實,為何提供上述服務卻不需交利得稅或薪俸稅。張又問,梁當選特首後,有沒有要求取消或修改協議、有沒有申報,另外又是否願意根據法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委任法官調查。

梁昨重申UGL已發書面聲明,除非張認為UGL作虛假聲明,「否則嘅話人家聲明講得好清楚,我冇提供過任何服務」,又警告若有人明知但仍炒作,這不單是誹謗他,更是誹謗UGL。

另外,眾新聞董事劉進圖昨以「梁特首自揭底牌立會調查露曙光」為題撰文,指出梁透過周浩鼎,將立法會調查範圍收窄至只查「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文本」、「簽訂協議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反而自揭底牌,因眾新聞曾揭梁持有DTZ集團日本分公司三成股權,梁可在7年內把股份售予UGL或其指定人士,UGL將向他付最少20萬英鎊。眾新聞發現UGL在2014年把該公司出售,質疑梁是否已出售手中股權。

文中指,若梁出售DTZ日本公司股權是按照UGL授予他的期權,他和UGL的交易協議應不止一份,而後續協議、股權交易和費用支付,按DTZ日本公司股權變動來看,應是2014年至2015年的事情,即梁當選特首後,故涉任內獲利益。
■記者陳雪玲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樓主| 發表於 2017-5-24 19:49:37 | 顯示全部樓層
【UGL醜聞】逾63萬人睇過九問689 張達明再質爆梁特

特首梁振英被揭干預立法會調查UGL事件越鬧越大,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周一在fb向梁振英提出九大問題,但被梁特大玩擅長的轉移視線,指張達明的提問並非新問題,他本人與UGL過往的聲明過往已回應,反咬張達明無做好資料搜集。張達明周二晚再在fb「爆seed」追問梁振英,重申梁完全沒有具體及正面回應他的問題,又套用梁振英日前指控梁繼昌的說法:「完全沒有回應我提出的事實性問題,… 道理何在,大家心中有數。」 張達明指他提出的9條問題,已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在fb貼文在不足24小時已有超過63.5萬人觀看。故希望梁振英盡快具體回應,以釋除公眾疑慮。

張達明fb提問節錄如下:
1. 梁先生與UGL在2011年12月2日所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正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所撰寫的UGL事件資料摘要所述,梁先生收取合共400萬英磅報酬的條件包括梁先生要:「(i)(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下)按UGL的合理要求協助不時推廣UGL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ii)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行動;(iii)令戴德梁行的高級管理層留任至2013年年底;(iv)不發表任何批評是次收購行動的聲明…」?
2. 若是的話,

(1)梁先生怎可說成這協議是一般的離職協議,而並非梁先生協助潛在買家UGL收購戴德梁行的協議?
(2)又怎可說成「有關的協議及款項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而非由於他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
(3)「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行動」及「不發表任何批評是次收購行動的聲明」怎可說是一般的離職協議的內容,又怎可說是「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
(4)承諾在成功收購以後兩年內要「按UGL的合理要求協助不時推廣 UGL 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作為400萬英磅報酬的條件之一,為何不涉及「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
(5)即使實際上梁先生最後沒有向UGL提供服務,梁先生可否履行有關協議的承諾在任職特首期間向UGL提供協助 (包括作為推薦人及顧問)?
(6)若不可以,梁先生有否在當選特首後要求取銷或修改有關協議,放棄部份或全部400萬英鎊的報酬?
(7)若沒有的話,梁先生是否認為特首是可以在任職期間收取有償報酬承諾提供予私人公司不涉及利益衝突的兼職服務?
3. 根據立法會上述的文件顯示,據傳媒最初報道,「在回應傳媒查詢時,安永及戴德梁行時任主席Tim Melville Ross均表示,"對該名香港政治人物與該澳洲公司之間的協議並不知情"。」「蘇格蘭皇家銀行的發言人表示: " 我可以確認,蘇格蘭皇家銀行並無參與這些磋商,亦對協議的金額或條款並不知情"。」但「其後的報道指出, "[過往數星期的]電郵顯示,Melville-Ross似乎領導着與梁先生的磋商"。該等電郵亦似乎與蘇格蘭皇家銀行和安永較早前表示其 "均被蒙在鼓裡 "的聲明 "互相矛盾 "。」而UGL於2014年10月9日的書面聲明亦闡述"賣方、蘇格蘭皇家銀行及其顧問充分知悉UGL 有意與梁先生訂立安排,而戴德梁行在提出並與梁先生商討相關條款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但卻從來沒有人(包括梁先生及UGL)可以提供具體時間及證明文件支持。 立法會上述的文件第2.3段顯示,於「2011年11月8日,戴德梁行的董事經投票後選中 UGL作為戴德梁行收購拯救計劃的 "首選買家" 。 梁先生其後於11月24日辭任戴德梁行董事局成員,並於11月27日宣布參選香港行政長官。」

希望梁先生可以具體回答:
(1)究竟戴德梁行董事局於2011年11月8日投票前,梁先生是否已經與UGL有任何協議或共識或討論梁先生會收取UGL的報酬以換取梁先生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
(2)若有的話,梁先生有否在會議時向其他董事披露及申報利益,並因為有利益衝突而避席董事會或不參與投票?
(3)若梁先生與UGL協議的討論是在2011年11月8日後才開始,那麼梁先生是在什麼時候向其他董事披露及申報利益?是否有白紙黑字的證明?
4. 作為戴德梁行的董事,在法律上是肩負誠信責任,要謀求戴德梁行的最佳利益。簡單而言,在決定支持哪一買家收購戴德梁行,戴德梁行的最佳利益必然是找到願意提出最佳收購條件的買家。 若某一董事收取其中一位潛在買家的報酬,因而承諾支持該潛在買家收購戴德梁行,怎能是沒有利益衝突及違反董事的誠信呢?還望梁先生賜教。


5. 此外,作為戴德梁行董事會其他成員,有甚麼合理的原因令他們同意批准某一董事收取一位潛在買家的報酬以換取他支持該潛在買家收購戴德梁行?若該董事為了收取利益而承諾會支持該潛在買家,他又怎可以持平公正地考慮是否接受其他的買家呢?還望梁先生賜教。


6. 《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的賄賂罪訂明:「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

(a)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防止賄賂條例》第9(4)和(5)條另外有明確規定如何構成法例認可的「許可」,令代理人可以不違法地收受利益。 梁先生當時身為戴德梁行董事,在法律上是戴德梁行的代理人,除非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或「許可」,否則他同意接受UGL的報酬作為他承諾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即屬犯罪。在法律上,即使董事會其他成員知悉梁先生會從UGL收取一些報酬是不足夠構成「許可」的,依賴「許可」的一方要作出足夠披露,令批准「許可」的另一方知悉全部有關情況,並在該基礎下作出“許可”時,“許可”才具有效力。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 v Kelly 73 CCC(3d)385一案中Cory法官對何為足夠披露指出—
「在缺乏披露的情況下,主事人並不會知道其代理人的作為是否以主事人最佳的利益出發導致到不能確定是否接納代理人的意見。
就達到條例的目的,代理人必須給予充足及合時的披露。籠統及含糊地披露代理人在收受佣金並不能滿足本條例的目的。代理人需要支付他將收受的利益的性質,盡其所能計算該利益的金額及該利益的來源。代理人有可能未能提供佣金的確實金額。在這情況下假若已盡了合理的努力通知主事人大約的金額及佣金的來源。可想而知,主事人定會因利益金額而有所影響。給予代理人的利益越大,代理人的利益衝突及主事人的風險亦相對變大。合時的披露是指主事人要盡快得知有關的利益。當然,該披露必定是當利益可能影響代理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時作出。代理人必須迅速地向其主事人清楚披露利益的來源及金額或大約金額。

只有當披露是充足及合時,主事人及代理人的關係才可得以保障。只有得知這些資料,主事人才可決定是否接受代理人的意見及接受到甚麼程度。書面披露會是較佳的做法。’(見第404頁a-f)。」

希望梁先生可以答覆,如有的話:
(1)你是在什麼時候及以什麼形式通知戴德梁行董事局所有成員?
(2)各董事局成員是否得悉你與UGL協議的具體內容?
(3)你在什麼時候得到董事局開會後正式批准?
(4)即使得到董事局同意,有否向股東透露並得到股東的同意? 要明白UGL最後付出的收購價錢並不足以支付戴德梁行所有的欠債,故此最後戴德梁行的股東是分文也無法收取,但為什麼梁先生作為董事之一卻可以得天獨厚收取UGL巨額的報酬呢?
(5)有傳媒報導當時除了UGL外,還有另外一間公司Tianjin Innovation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於2011年12月2日(即你簽署UGL協議當日)願意以高過UGL提出收購的價錢收購戴德梁行,但最後卻被戴德梁行董事會否決。梁先生可否確認是否屬實?梁先生當時有否參與董事會的討論及決定呢?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樓主| 發表於 2017-5-24 19:57:24 | 顯示全部樓層
【UGL醜聞】網媒爆689自揭底牌 隱瞞關鍵曝光

特首梁振英被揭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打龍通,干預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後,連日來又主動出擊,發言及撰文攻擊同屬UGL調查網委會的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指他也應該辭去委員會職務。網媒《眾新聞》引述創辦成員兼資深傳媒人劉進圖fb文章,詳細分析梁振英在事件中的連串舉動,指出梁振英意圖想隱瞞的重要線索,認為可能反自揭了底牌,「讓立法會的調查露出曙光。」

劉進圖在文中指出,梁特透過周浩鼎,對立法會UGL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提出多項修訂,從他親自操刀的修訂文稿中發現重要線索,指他把調查委員會原來界定的調查事項:「梁振英先生於2011年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重新界定為:「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文本」,並特別加上:「梁先生簽訂協議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
劉進圖指,梁振英把他與UGL之間的協議,刻意修改為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明顯是想委員會把調查鎖定在這一份已經外洩的協議文本上,因為這份協議文本上顯示的簽訂日期是2011年12月,即在他當選特首之前,對他自辯較為有利,如果他和UGL還有其他的、後續的協議,就會跌出經修訂的調查範圍。
文章繼而引述《眾新聞》今年1月初一篇調查報道,報道當時揭露了梁振英當年原本持有DTZ集團日本分公司三成股權,但因日本業務當時仍處於虧蝕階段,在收購交易中UGL感到難以作價,UGL集團遂授予梁振英一項期權,可以在7年內選擇把他所持日本公司股份售予UGL或其指定人士,UGL將向他支付最少20萬英鎊。


《眾新聞》當時就調查發現,UGL集團在2014年把DTZ日本分公司出售予另一財團TPG及其合作伙伴,而該日本公司在TPG財團旗下公司的2015年帳目上顯示為全資擁有公司,由此質疑梁振英是否已出售其三成股權。報道在今年1月1日刊出前後至今,《眾新聞》先後六次向特首辦查詢,但一直不獲回覆。


劉進圖認為,若梁振英出售DTZ日本公司股權,是按UGL授予他的期權,他和UGL集團之間的交易協議就應該不止一份,而後續的協議、股權交易和費用支付,按DTZ日本公司股權變動資料來看,應該是2014年至2015年的事情,亦即是他當選特首之後的事情,這就涉及公職人員任內獲得利益。

劉指如以上分析屬實,就帶出多個問題,包括:當行會審議涉及UGL事宜時,梁特是否有利益須申報?不予申報有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他認為這些都可能成為立法會的調查重點。故今次梁特修訂調查範圍,「可能無意中自揭底牌,令立法會調查找到他一直努力掩護的『罩門』。」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發表於 2017-5-31 12:50:26 | 顯示全部樓層
Stupid fool !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港灣豪庭論壇 admin@mhvlive.com

GMT+8, 2024-3-19 19:43 , Processed in 0.026301 second(s), 20 queries .

Metro Harbor Village Forum mhvlive X3.4

mhvlive © 2008-2022, Tai Kok Tsui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