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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告涉搶文件擾亂會議藐視立會 長毛斥荒謬下月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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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8 18: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表示,收到一張5月12日警方發出的傳票,內容為:「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你於2016年11月15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一號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2,在立法會委員會舉行會議事,致令該立法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違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要他於今年6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到東區法院應訊。

長毛又指,若政府指控成立,早前曾在梁、游宣誓事件其間,衝入立法會議事廳,令會議中斷的傳媒,亦可能會被告,「當個政府咁樣行使佢權利的時候,立法會主席的權力已經係無意思,因為有人代行咗佢的權力,而來到立法會聽會做嘢的人,亦不知幾時會觸犯,因為政府唔使話你聽」。長毛坦言,「我未聽過咁荒謬的事,一個政府來立法會做客人,但人地的秩序由佢管,然後用公法去提訴」。

長毛認為,馬紹祥失職事件上,是由政府報案,警察調查,再由律政司控告議員,形容政府做法是「荒天下之大謬,狼狽咬人」,指如控罪成立,過去泛民離座抗議陳茂波,亦可能「中招」被控,「如果我嗰日做的嘢應該被控,我相信泛民以致建制派做的嘢,都會中招」。

去年11月15日,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顧問公司奧雅納,涉嫌挪用政府限制資料為發展商做研究,長毛開會時不滿局方未能提供文件,離開座位走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座位前,取走其枱上的文件,最終被趕離會議室。發展局2日後發聲明譴責長毛,指因事件嚴重馬紹祥已報警,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當時亦稱絕不姑息事件。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為「藐視罪」,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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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基攝     
   林俊謙攝


 樓主| 發表於 2017-5-18 18:30:56 | 顯示全部樓層
【長毛被告】用保障議員條例反告議員 「做法可笑 人間何世?」
           去年11月15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社民連議員「長毛」梁國雄因不滿局方隱瞞與顧問間的合約資料,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放在桌上文件後,馬紹祥兩日後報警。事隔近半年,警方出傳票告長毛當時的行為令該立法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違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長毛強調是他當選議員後,首次被告此罪。

長毛指出,2004年前未當選立法會議員前,曾因上述罪行三次被判囚,他指對當選立法會議員後仍被控此罪,感到有很大「滄桑感」,因他在1997、1998、1999、2000、2001和2002年都曾觸犯此罪,曾以巿民身分,在立法會旁聽席嗌口號批評政府「救巿不救人」,中斷特首發言,主席暫停會議,再報警拘捕他。長毛指當選議員後,政府仍以此例予以控告,「我覺得真係人間何世?選民委託咗我入嚟,要我享受立法會議員的特權去質詢政府,依家又用返保障立法會議員質詢權利的條例去控告議員,做法是非常可笑」,並強調不會害怕今次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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